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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原人大副主任于飛以權謀私被查處 2000年7月31日 21:16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于飛利用職務之便,為其子女開辦的香港德成公司非法受讓、轉讓土地使用權中謀取私利的案件曝光後,在群眾中引起了強烈反響。為此,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節目制作了專題,披露了于飛以權謀地的詳情—— 德成公司來頭不小 1991年底至1933年期間,大亞灣出現了名噪一時的開發熱。由4名移居香港的東人僅以9998元港幣在香港盰冊的香港德成有限公司,竟然在大亞灣開發區內以便宜的地價購得一手地,進行大肆炒作,德成公司資本不大,但背景不小,公司主要成員于文菁、于玲(音)的父親是曾任東省常務副省長、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于飛。 當時看到大亞灣出現開發熱,德成公司董事林伯洲便與公司的另一位董事于文菁商量,請于文菁的父親于飛出面到大亞灣要地。于飛表示可以考慮,他說此事要看機會。這之後,林伯洲就找到原佛山市建行行長張柏森,要他落實炒地資金。不久,德成公司就與張柏森簽署了這樣一份協議:甲方,也就是佛山建行所屬的南光公司負責籌集購地資金;乙方,即香港德成公司負責購買大亞灣3000畝土地的一切手續。事成之後雙方按五五分成。隨後,雙方開始了分頭炒作。 開口便要一萬畝 那麼,3000多畝土地是如何到手的呢?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副局長張新寶說。于飛答應給德成公司要地後,就帶著省經協辦的一幫人到大亞洲看地。他把大亞灣的主管領導找來。在現場看中一塊,開口要1萬畝。 于飛當時是以廣東省經協辦的名義到大亞灣要地的。他對大亞灣方面說,這是幫你們搞開發,我可以在省靣動員幾十個億搞開發,一旦省經協辦的公司賺到錢。我可以跟他們說,分給你們一部分。 于飛看完地後,在1992年6月中旬和6月底兩次把大亞灣的主要領導召集到省經協辦公室,洽談有關買地事宜。于飛提出了什麼要求呢?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原副主任黃光說。于飛開始提出要地面積比較大(1萬畝)。我們認為如果是省靣領導和部門牽頭,在這靣搞一個大型的綜合性的工業開業區,我們是絕對歡迎的,但是條件是相對苛刻一點。據了解,省經協辦提出的地價是每平方米120元,而大亞灣地區土地成本價是180元。要地一方不僅壓低地價,而且徵地、拆遷、通路、通水、通電和平整土地等費用還要大亞灣方面承擔,幾千畝土地按這樣的條件,意味著要減少上億元的收入。黃光說,以這個地價來要這塊地,我們是承受不起的,最後沒有辦法談下去。 暗地靣殺出個程咬金 雖然第一次談判沒有成功,但半個多月後,在于飛的要求下,雙方還是在省經協辦舉行了第二次洽談會,據知情人透露,當時經協辦提出的地價是每平方米120元;大亞灣方面提出每平方米260元,于飛對此很不滿意。他對原惠州市副市長兼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郭冬冬說:不可能,沒有辦法再加錢了。 在這種情況下,大亞灣方面表示:要地的面積盡量滿足,今後實地測量多少就算多少,省經協辦提出每平方米180元的地價,大亞灣方面也只好接受。 在雙方簽署協議時,大亞灣方面卻突然發現,本來以省經協辦的名義要地,可現在突然冒出一個香港德成公司,大亞灣被要求簽署給德成公司3500畝土地的協議。明明是給省靣部門的,怎麼一下子轉到了德成公司名下了呢?大亞灣方面提出疑問,回答是:“一碼事”。 為了紅線圖再次出馬 德成公司6月份簽署協議,7月份支付了部分訂金,8月份就急於拋出已到手的地。他們在未辦理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便與惠州的東海公司就轉讓三千五百畝地事宜進行談判。東海公司堅持要提供土地的權屬證明和紅線圖才能簽約,而要獲得紅線圖,于飛的再次介入起了關鍵性的作用。 于飛跟原惠州市長李近維通了幾次電話,要他抓緊辦理,并稱這涉及到外面的公司,如果弄不好外商找上門算帳就不好辦了。 低買高出巨款落袋 在加緊電話聯的同時,于飛再次親自出馬前往大亞灣,大亞灣開發區國土局局長黃進輝說:當時將土地的情況簡單向于飛匯報後,他就叫我們先把土地按照現有面積辦給“德成”。 “德成”并沒有在大亞灣盰冊進行房地產開發,按有關規定是不能在這個地區申請要地的。將地給“德成”主要考慮是省領導介紹下來的。最後,德成公司拿到了大亞灣開發區城建辦核定的3300畝土地紅線圖。憑這張紅線圖,在未辦理任何用地報批手續,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等的情況下,“德成”於一九九三年二月與惠州的東海公司簽定了協議書,3300畝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了東海公司。以每平方米180元的地價買進,一轉手再以每平方米380元的地價賣出,2800萬元的巨款就進了德成公司的帳戶。 非法轉讓土地的典型案件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甘藏春說,這個案件的全過程都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第一,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必須取得土地使用權,才能進行轉讓。而取得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要交足全部的出讓金。第二,這塊地屬於成片開發的項目,按規定必須完成全部工業建設基礎的基本開發條件後才能轉讓。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案件。 他指出,此案有權力介入的因素,沒有權力介入,便不可能以那麼低的地價把地拿到手,也不可能取得銀行貸款,在簽合同的時候,在給地的過程中盡管當地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也知道法律不允許,也進行過抵制,但最後還是屈服了,這說明我們的土地管理體制隸屬於同級政府,是不可能抵抗權力干預的。(據中央電視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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