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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明確人工生殖技術生殖子女法律地位 2000年10月31日 08:10 中新社廣州十月三十日電(記者鄭小紅)與性行為無關的人工生殖技術生殖子女的出現,對傳統的父母子女關系形成挑戰,而由此引發的法律紛爭與日俱增。一些家庭問題研究專家表示,在新的《婚姻家庭法》中,應詳細補充規定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 黑龍江婚姻家庭研究所副研究員郭礫,向今天在廣州舉行的“二十一世紀中國婚姻家庭展望”研討會提交的論文中,也闡述了這一觀點。 據最新統計資料,中國約有五分之一的已婚男女患有程度不一的不孕不育癥,人工生殖技術將成為當今生殖機能障礙患者生育的最佳方法,但由此引起的法律糾紛也將會不斷出現。 郭礫認為,《婚姻家庭法》的法學專家建議稿中的闡述--“婚生子女包括父母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以及經父母雙方同意,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術生育的子女”,是對舊法的大突破,它確立了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 由于目前醫療技術的發展遠遠快于法律對人工生殖的規范,人工生殖技術的發展提出了許多法律目前仍難以回答的問題。郭礫提出,在新的《婚姻家庭法》中,應詳細補充規定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同質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應與其父母之間互享婚生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異質授精出生的孩子(精子或卵子來自第三人),推定生育嬰兒的母親及其丈夫為該子女的父母。 她認為,人工生殖子女與其它四種子女并列為第五種子女,劃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人工生殖子女在成年時,有權請求有關醫療部門或生母配偶提供生殖信息,但無權獲悉異質供者的姓名。 同時,一般不得對未婚女性使用人工授精術。但對于符合收養人條件、年滿三十周歲的未婚獨身女性,在辦理相關手續后,可接受人工授精術。(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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