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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規定:行政機關不得阻礙新聞輿論監督 2000年12月6日 08:10 中新吉林網12月5日消息:目前,有關干預、阻礙新聞輿論監督,甚至毆打致傷新聞記者的事件屢見報端,此事已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為了給新聞記者在采訪中創造良好的環境,日前吉林省政府已明確表態:堅決給新聞記者當"后盾"。 11月22日,吉林省長洪虎簽發了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19號令,在全省發布實施《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行政行為改善經濟發展軟環境若干規定》。在該《規定》的第7章第49條中已明確規定:各新聞媒體、輿論監督機構必須加強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輿論監督,及時披露其妨礙企業正常生產和經營的行為。有關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新聞輿論監督。 該《規定》第8章第64條中規定: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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