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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興票案”宋楚瑜等五人獲不起訴 2001年1月21日 07:57 中新網香港一月二十日臺北消息:喧騰一時的臺灣“興票案”,經臺北地檢署長達一年多的偵查后,二十日宣布偵結。 檢方認為宋楚瑜當年擔任國民黨秘書長及華夏投資董事長,基于職務上特殊需要,指示所屬在臺銀及興票設立帳戶,提供特殊運用,與刑法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詐欺及稅捐稽徵法、洗錢防制法等罪行構成要件不符,決定對宋楚瑜等五人不予起訴。 檢方不起訴的五人系宋楚瑜、陳萬水、宋鎮遠、陳碧云、楊云黛。 檢方認為,宋楚瑜當年擔任國民黨秘書長及華夏投資董事長,基于職務上特殊需要,指示所屬在臺銀及興票設立帳戶,提供黨務經費進出,并無逾越其權限。另外部分款項在選前提存法院,返還國民黨前,均在興票以分離課稅方式買賣票券,每筆交易利息所得均已逐筆就源扣繳,不生逃漏稅問題;且款項進出過程未涉不法,非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以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以李登輝為首的國民黨于1999年12月9日拋出“興票案”全力清剿宋楚瑜。檢察機關、“監察院”成立專案小組,全面搜集證據;“財政部賦稅署”認為宋楚瑜涉嫌逃漏稅;國民黨則出面控告他“侵占黨產”及“偽造文書”。 受“興票案”影響,原先民調顯示一直處于上風的臺灣地區領導人候選人宋楚瑜選情急轉直下,“清廉形象”頃刻崩塌,最終以微弱劣勢敗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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