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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樂恒事件律師瞄準遼足四大軟肋 2001年3月1日 14:38 中新網北京3月1日消息:本月中旬北京元昊律師事務所張勇來到沈陽,提出可以為曲家提供法律援助,據悉這位碩士學位律師在國內頗有名望。 張勇首先查閱了遼足俱樂部發布的一些文件,然后,他走訪了有關部門,他對打贏這場官司充滿信心。曲明書向筆者透露,張勇將于近日在沈陽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發布他“打敗”遼足的“四大法寶”。曲明書向筆者透露了張勇的“四大法寶”: 一、張勇對遼足俱樂部總第016號文件《關于曲樂恒非因公負傷的處理決定》提出異議,他認為遼足俱樂部沒有權利做出這個決定。另外運用法律程序也不對,只有勞動仲裁部門才有權利做出這個決定。 二、對于文件中關于終止勞動合同的定論,張勇認為,在8小時內負傷叫公傷。另外《勞動法》34條又規定:除《勞動法》第28條規定情形之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界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在醫療期內不能終止合同,所以俱樂部不能終止曲樂恒的勞動合同。張勇又說,《勞動法》還有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應自動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以上我們不能看出遼足俱樂部不與曲樂恒簽合同是違法的。 三、對于如何認定企業職工作傷亡事故,該律師引用《勞動法》條款說,是指職工在勞動中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及職工在本崗位勞動中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及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安全,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傷害及輕傷和急性中毒事故。從上不難看出什么是公傷,雖不在本崗勞動,但企業因管理不善造成傷害也構成公傷,這里就明顯說明遼足俱樂部管理不善,起碼你們遼足俱樂部不知道曲樂恒他們出去干什么了,這是不是你們俱樂部管理不善。你管理不善就構成比照公傷條件了。 另外,足球是封閉管理模式,俱樂部也應承擔管理責任。《勞動法》將工作分為標準工作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車禍當天,曲樂恒是自由活動時間,相當于學校課間間操,并沒有回家。 四、足球隊員合同期滿,不能隨便找工作(不到25歲不能轉會),不像工廠工人隨便找工作。他們轉會俱樂部收取轉會費,在轉會當中俱樂部獲取很大利益,既然你獲得利益就應承擔相應義務。所以,遼足俱樂部應與曲樂恒簽合同,還應相應負擔工資、獎金等。 談到曲樂恒與遼足俱樂部簽沒簽合同一事,張勇認為,因為你沒簽合同就等于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二條,醫療期,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就醫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時限。 問到為何今天雙方才到遼寧省勞動仲裁委員會,曲明書說,我們曲家不想走這一步,我們曲家與遼足俱樂部是魚和水的關系,我們實在是想維護遼足俱樂部的利益。今天所以走到仲裁席上是實在沒辦法,我們曲家是在明白人指點下才走這一步的。首先,遼足俱樂部逼我們走這一步,去年12月23日做出的《關于曲樂恒非因公負傷的處理決定》,這個文件在60天內如果我們曲家沒有異議就會生效。那么,我們曲家將蒙受不白之冤;其次,我們決定維護我們自己的權利,所以才走到今天這一步。同時,根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你們曲家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是否會與遼足俱樂部走上法庭。”筆者問。曲明書說:“我們曲家不想與遼足走上法庭,我們希望友好處理好曲樂恒合同一事。”上周一,曲明書已正式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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