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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寧律師:可能追究個別媒體責任 2001年08月10日 17:00 中新網廣州8月10日消息:在“毛寧被刺”事件中,虛假“新聞”漫天飛——一會兒說毛寧是被“圈內人”所殺,一會兒說他要參加某個頒獎晚會,一會兒說他出國養傷,一會兒又說他要復出歌壇……在所有的“轟動新聞”中,“小玉事件”是最為“生猛”也最為“爆炸”的。 這個叫“小玉”的人是被四川某報隆重推出的。自稱為“毛寧男友”的“小玉”據稱因“不堪壓力”跑到北京抹脖子自殺,然后又被救活過來——反正老套電影里能看到的,“小玉”都給我們表演了一遍。之后,他意猶未盡地放出風來說:他將抖落出64張和毛寧在一起的、“兒童不宜”的照片!當然,結果是,某報所謂“經過慎重考慮,決定不予刊載”。 羊城晚報記者幾經周折和小玉以及他那個“智勇雙全”的“經紀人”劉剛取得了聯系,經過40多分鐘的電話交流后,記者發現:這個與毛寧“交往”了兩年多的“男生”不但對北京的情況一無所知,對于毛寧的家庭住址、經紀人姓名、家庭成員以及電話號碼等諸多的“基本常識”更是無以對答。 聲稱要開新聞發布會抖露那些照片的“小玉”并沒有如期見記者。倒是不久后他因盜竊罪被德陽警方立案通緝,他的真實身份也被四川媒體挖了個底朝天:真名不叫“范小玉”,而叫王友安;不是什么大學生,而是連初中也沒畢業;不是什么“圈內人”,而是個地地道道的農民;沒有21歲那么嫩,年齡早已超過了32歲……“小玉”的彌天大慌總算破了產。 毛寧的律師評價媒體在“毛寧被刺”這件事情上的作為時說:“我們欣慰地看到了多數媒體對本案的后期報道是認真的。新聞報道應當依據客觀事實,否則依法應承擔侵犯名譽權的法律責任。 對于某媒體及其推出的這個“小玉”,這位律師強調道:“‘小玉事件’的影響是非常惡劣的。毛寧與‘小玉’從未見過面,也根本不認識。其有關與毛寧先生的關系及之間發生的行為的言論純系杜撰捏造事實、無中生有。這種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行為,已造成他人名譽的嚴重損害,依法其應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的責任,嚴重時還應承擔刑事責任。我們現正在收集證據,不排除追究其責任!(肖執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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