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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北京高院核準遠華案重犯李紀周死緩判決 2001年11月12日 18:25 李紀周受審 中新網北京11月12日消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今天作出裁定,核準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李紀周受賄案的一審判決。 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因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于今年10月22日被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后,李紀周表示認罪服判。根據法律規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了復核。所作裁定送達后,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時認定,自一九九四年下半年至一九九七年八月間,李紀周利用其擔任公安部部長助理、副部長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賄賂,干預下級公安機關查處不法分子的走私犯罪活動。其中:收受廈門遠華公司董事長賴昌星(在逃)通過各種手段賄賂的人民幣一百萬元、美元五十萬元、港幣三萬元,并受賴昌星請托,干預海南公安邊防部門對某外籍油輪違法進口柴油的查處;幫助遠華公司辦理香港、內地兩用汽車牌證一副。收受廣東開平建安公司董事長周民興賄賂一萬美元,為其向公安系統推銷激光瞄準器提供便利。 此外,李紀周還多次濫用職權,要求廣東有關公安機關放行和退還廣東新英豪公司因涉嫌走私犯罪被查扣的汽車和貨物。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紀周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賴昌星等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錢財,已構成受賄罪。其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干預下級公安機關對新英豪公司涉嫌走私犯罪的查處,已構成濫用職權罪。由于李紀周濫用職權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改之前,依法應按玩忽職守罪處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還認為,李紀周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鑒于其能夠提供線索,為偵破有關重大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且能積極動員親屬退贓,有認罪悔罪表現,故以受賄罪判處李紀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已經追繳和扣押的贓款贓物和其他財產全部上交國庫。 相關報道:圖: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受賄被判死緩 相關報道:遠華案重犯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一審被判死緩 相關報道:圖文:執法犯法 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被查處 相關報道: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涉嫌遠華走私等大案被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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