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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明年元旦起施行 2001年11月26日 13:52 中新網北京11月26日消息:日前,中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第14號令稱,根據《價格法》修訂的《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已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 第一條為健全價格違法行為舉報制度,規范價格舉報工作程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價格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采用書信、電話、電子郵件、來訪等形式,就價格違法行為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的檢舉、投訴。 第三條價格舉報工作遵循依法、及時、就地處理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價格舉報。具體工作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價格舉報中心)辦理。 第五條價格舉報案件的檢查處理,由受理舉報的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 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受理的價格舉報,可以交辦給下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下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受理的價格舉報,需要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處理的,應當報送上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第六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價格舉報中心)辦理價格舉報的工作職責是: (一)受理舉報人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以及上級機關交辦和其他部門轉辦的價格舉報件; (二)負責對受理的舉報件提出擬辦意見; (三)負責舉報件的移送、轉送; (四)按照規定承辦價格舉報件的調查或者處理; (五)負責價格舉報件的督辦; (六)負責價格舉報信息管理,并進行分析研究; (七)向舉報人宣傳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 (八)負責價格舉報工作的其他有關事宜。 第七條舉報人進行價格舉報時,應當提供以下內容: (一)舉報人的地址、郵政編碼等; (二)被舉報人的名稱、地址等; (三)具體的舉報內容、有關證據。 第八條以下情況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 (二)沒有明確被舉報人的; (三)超過《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規定時限的; (四)已經向行政機關申請復查、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九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辦理價格舉報時,應當按照登記、調查、處理、反饋等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直接受理的價格舉報件,應當在30日內辦理完畢。情況復雜的,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并視情況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一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上級機關交辦的價格舉報件應當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辦理完畢,并將辦理結果報告上級機關,視情況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不能按期辦結的,應當向上級機關做出書面說明。 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交辦給下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舉報件辦理不當的,可以要求重新辦理。 第十二條舉報人對辦理結果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外,可以自收到辦理結果之日起30日內向辦理價格舉報件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查申請。該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答復舉報人。 第十三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價格舉報中心)的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為舉報人舉報價格違法行為提供方便。 第十四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社會影響大的價格舉報典型案例,可以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六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按有關規定對價格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價格舉報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文明禮貌,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受理價格舉報中不履行職責、推諉、拖延的,上級機關可以通報批評,并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價格舉報工作人員有泄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態度惡劣,造成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對國家行政機關亂收費行為的舉報,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舉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價格違法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計委計價檢〔1998〕1782號《關于價格舉報工作的規定》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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