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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錄可作證據 記者隱性采訪獲尚方寶劍? 2002年01月09日 14:29 中新網北京1月9日消息:隨著中國首部比較系統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出臺,關于偷拍偷錄證據是否合法的話題再次成為關注的焦點。那么,該規定的實施是否為記者隱性采訪提供了“尚方寶劍”呢? 據檢察日報報道,在新聞官司頻發的今天,新聞界和司法界對于新聞采訪中偷拍偷錄行為的合法性以及偷拍偷錄的音像資料有無訴訟證據價值,一直存有爭議。站在被告席上的“無冕之王”們常常因其偷拍偷錄的音像資料不能被法庭認定為證據而敗訴。 報道說,事實上,新聞界一直主張偷拍偷錄是新聞采訪的合法手段。因為我國法律沒有明確限定新聞采訪的手段只能是公開采訪、公開錄音錄像等,那么換一個角度,就當然可以理解為允許采取偷拍偷錄的隱性采訪手段。 報道說,其實,說偷拍偷錄有不合法之嫌,無非是因為這種手段是暗中進行的,在批評性報道的情況下可能悖逆了采訪對象的個人意愿,或者直接接觸到采訪對象的某些不愿為人知曉的隱私。但是這也并不能說明這種行為的違法性。因為與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輿論監督權相比,批評報道中被采訪者的有關個人意愿和涉及公眾利益的個人隱私應退居次要地位。所以新聞界一致力主,只要新聞記者為了新聞報道的客觀準確而采取公開的或者“偷拍偷錄”的手段履行采訪職責,只要不違反法律的明文規定,不危害國家安全、秘密和作為法治象征的司法尊嚴,就是合法的,其行為和由此形成的錄音錄像資料,就應當在實體上和程序上都受到法律的保障與認可。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衛平認為,新聞報道是為了讓大眾了解社會,滿足人們的了解權、知情權。新聞媒體也有責任將社會現象加以報道,并通過新聞報道實現輿論監督。因此,新聞記者的偷拍偷錄如果是為了正當的目的,是可以作為合法證據的。而偷拍偷錄所涉及的隱私保護是有限度的,不能以維護隱私為由影響新聞媒體對違法行為或社會不良現象的批評和揭露。 “當然,新的證據規則并沒有直接明確肯定和否定新聞記者偷拍偷錄的資料能否作為合法證據,因而就存在一個如何具體適用有關規定的問題。”張衛平說。(肖瑋) 相關報道:中國最高法院公布首部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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