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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人大代表指現行《公司法》缺陷多需修改 2002年03月04日 20:45 中新社北京三月四日電(記者 周群)出席九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九十二名廣西代表,將向大會提交一份議案,吁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注中國現行《公司法》的多處缺陷,著眼于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面臨的新形勢,對《公司法》進行全面修改。 一九九四年七月開始施行的《公司法》,是中國經濟發展史上第一部調整公司行為的法律文件。廣西團人大代表認為,這部法律在公司規范運作和企業轉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這部法律帶有濃重行政色彩,并存在五方面缺陷: 一、沒有真正反映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從法律的出發點和立足點看,這部法律基本上還是按所有制類型來立法,對國有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造進行了各方面的規定和保護,而對其他投資者的權利和利益明顯地關注不夠,不符合WTO的國民待遇原則。 二、給行政部門留有太多行使權力的空間。如“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這樣的用語很多,把行政審批制引入了《公司法》,從而導致了中國股份制實踐中行政權力得以保留并被不同程度地強化,進而導致了股份經濟機制被不同程度地扭曲。 三、存在用語模糊和不規范。如第六十六條“必須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由于國家機構不斷改革和調整,企業改制無從申請。 四、有些規定不符合中國上市公司大多是改制而來的現實,沒有設立優先股制度和累積投票制度,造成了國家股和法人股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一股獨大”的局面,導致股東大會“無機能化”。 五、現行《公司法》對上市公司規定多,對非上市公司很少提及,而現實中卻是非上市公司大大多于上市公司。 鑒于上述情況,廣西代表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和國際慣例,對公司法進行全面修改,包括: ——對公司法的立法宗旨進行調整,把約束公司主體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作為修改公司法的出發點和立足點。 ——對公司法的內容進行調整,包括:改變按所有制立法的弊端,把調整的對象放在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上;改變現行《公司法》中給行政權力留下太多空間的做法,取消審批制,改為核準制,加強事后監督;全面恢復股票的流通性,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票從禁止流通改為限時流通并同時建立公示制度,從而為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建設創造必要條件;強化對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保護,引入優先股制度和累積投票制度,使中小股東能夠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中充分行使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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