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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廣夏案審判終結 賠償金額超過四億元 2002年03月05日 09:45 中新網北京3月5日消息:銀廣夏日前受到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判令銀廣夏及其控股子公司償還貸款,依法處置用于反擔保的抵押物,判決涉及總金額超過4億元。 銀廣夏的股東寧夏伊斯蘭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為銀廣夏1999年4月發行的三年8000萬元企業債券提供擔保,公司控股80%的廣夏(銀川)天然物產有限公司以其相應價值的土地使用權等為該擔保提供反擔保。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廣夏(銀川)天然物產有限公司用于反擔保的抵押物由寧夏伊斯蘭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依法處置,案件受理費49.8萬元由銀廣夏及天然物產公司共同承擔。所述資產處置尚未進行。 證券時報報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還判令銀廣夏償還中信實業借款本金9900萬元,銀廣夏全資子公司天津廣夏(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案件受理費及訴前財產保全100萬元由銀廣夏及天津廣夏負擔。 安徽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判令銀廣夏控股公司蕪湖廣夏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償還中國工商銀行蕪湖市分行借款本金16455萬元;判令償還中國銀行蕪湖市分行借款本金1500萬元及利息、本金5200萬元;判令償還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蕪湖支行貸款1000萬元及利息;判令償還交通銀行蕪湖分行借款本金423萬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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