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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心就要賠錢” 大學生情侶欲公證愛情被拒 2002年04月02日 14:07 中新湖北網4月2日消息:(曹旭峰、黃叢生、王飛)對愛情的承諾能否用公證的形式來保證?3月27日,武漢一所高校學生劉民(化名)和于倩(化名)來到洪山公證處,要為他們的愛情承諾進行公證———誰變心誰就賠5000元人民幣,這是“變心懲罰”的最低價。由于沒有可操作的法律條款,公證人員對他們的要求只能愛莫能助。 據武漢晨報了解,25歲的劉民是大四學生,于倩則在同一所學校讀大二。 兩人向公證員解釋說,今年3月,劉民被長沙一外企錄用,即將啟程,于倩還有兩年時間才能畢業,因怕對方會變心,劉民提出用法律的形式對雙方的“山盟海誓”進行公證,并用雙方2年來共同花錢的總數———5000元作底價,作為對“變心”一方的“懲罰”。于倩當即同意。 公證處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要求對“愛情承諾”進行公證他們還是第一次碰到。他們說,愛情屬精神范疇,現在的法律對此還沒有明確規定。 湖北楓園律師事務所祁松濤律師認為,根據公證暫行條例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戀愛和定婚不屬于婚姻法的范圍,不能產生權利義務的關系,它們只屬于道德的范疇,不受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他認為即使對此進行了公證,也只是證明了某人在特定的時間說的話而已,而不能說明承諾的內容已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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