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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矽肺病案”終審 230名工殘群眾獲賠償 2002年04月23日 10:04 中新網北京4月23日消息: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溫州群體矽肺病人身損賠案作出終審判決,泰順縣貧困山區230人終于告倒了10家責任人。 1993年4月,遼寧省交通廳通過招標,將沈陽至本溪高速公路吳家嶺隧道工程發包給東北煤炭建設工程總公司。該工程經發包人、承包人、第一轉包人、第二轉包人等四道環節層層“批發”,最后由第二轉包人溫州市泰順縣隧道工程公司及該縣“隧道老板”陳益校、王運福和張萬民等5人合股實施。 1998年以來,曾參與這一工程施工的400多名民工患上矽肺病。據查,此病是他們在施工中吸入大量的二氧化硅粉塵造成的。2000年,有196人被浙江省有關機構鑒定為一至三期的矽肺病,構成二至七級傷殘。有10名患者相繼死亡。 2001年4月,受害人蔡思葉、王運奎等230名民工陸續向泰順縣法院提起訴訟,對第二轉包人提起因工致殘和因工傷亡賠償2.08億元。去年5月,溫州市中院合并39件同類工傷賠償案集中受理,10人法律援助律師團免費提供辯護支持,以發包人、承包人、第一轉包人、第二轉包人等10家責任人共同侵犯原告人身權利為由,幫助數百名群眾起訴泰順縣隧道公司、遼寧省交通廳等10家責任人。 根據人民日報-華東新聞的報道,溫州市中院和泰順縣法院不惜耗資數十萬元,先后數十次派員赴遼寧、吉林、云南、北京等地調查取證,實施訴訟保全。辦案中,一名法官因公殉職。 溫州市中院經審理判決泰順縣隧道公司與陳益校等10家責任人,按責任大小承擔蔡思葉、王運奎等230名受害者的賠償。同時,判令他們分別負全部及一半的連帶責任。對此,10家責任人及230名受害人均表不服,分別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訴。 浙江省高院經審理,對溫州市中院認定的全案事實予以確認,將原判所作沈陽礦務局礦建工程處等4家責任人(第一、二轉包人)對全部賠償額的50%承擔連帶責任的判決,改判為對全部賠償額承擔連帶責任。 另悉,今年2月7日,溫州市甌海區法院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陳益校、王運福有期徒刑7年和5年。(張和平鐘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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