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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擬向美開放第五航權 每周預計增加千余航班 2002年06月21日 13:13 中新網香港6月21日消息:港美航權問題經過四年的討價還價后,雙方代表正在華盛頓進行第三輪談判。香港經濟局局長李淑儀昨日表示,如果香港對美開放“第五航權”,每周將可以增加千多班航機,對疲弱的經濟大有好處。 據此間文匯報報道,李淑儀昨日出席一個商會周年會議時表示,若港美達成協議,并得到充分使用,機場使用率也會提高,六十多家在港有業務的航空公司均會受惠。但她也承認開放“第五航權”后,未必每一間航空公司都會實時使用。 所謂“第五航權”,簡單地說,是指伙伴航空公司的航班,由來源地到港后,在香港再接載客貨往第三國家。 李淑儀重申,香港的“第三航權”(香港直飛其它地方)和“第四航權”(其它地方直飛香港),對現在當地三家航空公司亦十分重要。另外,政府會以“務實和對等的態度”,配合本港的經濟發展、客運及貨運量的增長,與美國商討“第五航權”問題,逐步開放航空網絡。 另外,機場管理局主席馮國經亦認為香港及內地的航空公司已具備一定的競爭力,開放航權能促進它們的成長。他表示,全力支持政府開放航權的方向,長遠來說,增加香港本地航線及航空公司的選擇,是必然的出路。 小知識:目前所謂的航權包括八項: 第一航權:飛越權(Over Fly):一國或地區之航空公司不降落而飛越他國或地區領土之權利; 第二航權:技術降落權(Technical Landing):一國或地區之航空公司在飛航至另一國或地區途中,為非營運之理由而降落其它國家或地區之權利,諸如維修、加油; 第三航權:某國或地區之航空公司自其登記國或地區載運客貨至另一國或地區之權利; 第四航權:某國或地區之航空公司自另一國或地區載運客貨返回其登記國或地區之權利; 第五航權:為中間點權或延遠權:某國或地區之航空公司在其登記國或地區以外的兩國或地區間載運客貨,但其班機之起點與終點必須為其登記國或地區; 第六航權:某國或地區之航空公司在境外兩國或地區間載運客貨且中經其登記國或地區(此為第三及第四自由之結合)之權利; 第七航權:某國或地區之航空公司完全在其本國或地區領域以外營運獨立之航線,在境外兩國或地區間載運客貨之權利; 第八航權:某國或地區之航空公司在他國或地區領域內兩地間載運客貨之權利(境內營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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