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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文章:輿論監督本是記者天職 2002年07月16日 17:02 7月9日,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欄目播出了記者暗訪山東濰坊某“高考作弊公司”協助考生作弊的節目。 該節目播出后,就如何評價記者的這次暗訪行為,社會上產生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一種典型的批評意見是:記者在得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提醒考生,讓她臨淵止步。更有激烈的批評意見認為:作為一名新聞工作者,他首先是一個社會人,要有正義和良知,如果為了完成任務而不擇手段,為了采訪成功而置一個年輕人的前途于不顧,這實際上是“參與”了作案。 在這里,我想就此談談媒體和記者的天職。 誠如批評者所言,如果記者在暗訪前及時“拉一把作弊的考生”,這個年輕人也許不至于被取消考試資格。有鑒于此,我理解批評者的良苦用心。但是,我堅決反對批評者的立場,因為這種批評意見實際上漠視了媒體的職責,而將對記者的行為要求混同于道德家。 眾所周知,在一個分工細密的社會,猶如貓逮耗子狗守門一樣,各種不同的職業總擔負著不同的職責。媒體和新聞記者從某種程度上扮演著公眾知情權的落實者角色,他們的天職就是輿論監督。說得具體一點,揭露黑暗鞭撻丑惡就是這種天職的主要內容之一。 我想任何一個崇尚公平和正義的人都不會否認,高考舞弊絕對是丑惡現象。在接到可能有舞弊現象發生的舉報后,電視記者以輿論監督者的身份前往調查,其職責就是發現并向社會報告丑惡現象。至于防范這種現象發生的責任,則完全在當地的教育行政管理者和公安機關。 在暗訪這一特定的新聞調查手段中,確實存在預防和揭露的矛盾。換句話說,新聞記者在暗訪的時候遇到可能發生的丑惡或者危險現象,是事先報告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預防還是以局外人的角色跟蹤觀察直到這種行為或者現象發生完畢?這確實是一個矛盾。但以高考舞弊為例,我們仔細分析一下就能發現:如果選擇前者,可以有效防止某一舞弊個案的發生;如果選擇后者,也許發生了一次舞弊行為,并且某個特定的舞弊者被抓獲,但這樣做的好處則是通過暴露和懲處個別舞弊者達到警示眾多有舞弊傾向的人,從而消除更大范圍內發生舞弊現象的可能。顯然,后者的好處要大于前者。 如果記者選擇前者,就是將自己視作一個輿論監督者以外的社會角色,但如果選擇后者,則恰恰是行使自己的監督職責。可見,那些要求記者以普通的社會預防者身份提醒舞弊人的觀點,恰恰就是要求記者放棄監督職責,這是對媒體和記者天職的漠視。其實,新聞記者的暗訪,并非像有些批評者所言,“僅僅是為了新聞的精彩和好看而忽視了社會責任”,恰恰相反,這種暗訪就是為了通過曝光丑惡從而預防更多的丑惡現象,這樣的做法,正是新聞記者社會責任感的實際體現。 在高考舞弊案中,提醒一個意欲舞弊的人并使其放棄舞弊行為,確實是一次“善舉”,但比起預防更多的人舞弊,防止社會風氣敗壞的“大善”來說,這種“善舉”僅僅是“小善”。如果新聞記者得到了某人將自殺或者某地將發生死亡事件的舉報,從良心方面看,記者不應該為了追求新聞的精彩而放棄對生命的挽救。因為,比起其他任何事物來,人的生命都是第一位的,因此,挽救生命就是“大善”,記者顯然應當盡可能采取預防措施。但央視記者本次報道與此并無可比性。 南方都市報》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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