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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昌星將120億洗往加拿大 學者吁出臺反洗錢法 2002年07月17日 07:22 中新網北京7月17日消息:加拿大的環球郵報日前發表了一則來自溫哥華的消息,賴昌星夫婦6月28日從拘留中心被有條件地釋放。皇家騎警擔心兩人乘此機會再次洗錢潛逃,設了三道令,其中一條就是規定不得去賭場或與黑幫分子發生聯系。 加拿大警方曾發現賴昌星錢包里有兩張用他人名字的提款卡,賴昌星之妻曾明娜則有六個銀行戶口及在匯豐銀行有兩個定期存款賬戶。當初賴昌星至少有120億元走私收入通過地下錢莊洗去了加拿大,這筆錢究竟有多少將被中國政府追回,還是未知數。 近日出版的《新民周刊》就此報道說,國際上已經有很多先例表明,犯罪分子引渡回國的困難可能和某一國家反洗錢法律上的不完善有關。今年兩會期間,著名經濟學家吳樹青提交了一份《關于制定〈反洗錢法〉的建議》的議案,他建議將反洗錢法列入下屆人大立法規劃,并由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負責起草。 中國隱性經濟問題專家黃葦町說,洗錢本質上都是:犯罪分子將非法獲得的錢財“合法化”,掩蓋其真實來源(犯罪收益)。而金融機構是洗錢的主要信道,特別是銀行,因為它擁有各種金融工具,能提供資金轉換的各種手段,包括現金支票,轉匯等等。 黃葦町介紹,通過金融渠道洗錢方式通常有三種:一是走私,例如賴昌星和汕頭典型的走私大案;第二種是價格轉移法,腐敗分子勾結國外的公司,用大大低于正常價格出口物資,然后又用大大高于正常價格進口物資,然后這部分差價就自動存入了境外的賬戶,包括俄羅斯在內的很多國家,這種洗錢方式都相當普遍;另一種方式就是以投資形式攜帶巨資出逃。 吳樹青認為,中國加入WTO后,會大大增加資金往來,資金的交易方式和存在形式變得錯綜復雜,也使得洗錢方式更加隱蔽。而目前中國金融法律法規中也沒有明確規定要求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報告可疑交易,也沒有制定如何識別可疑交易的標準或指導原則。如果我們再不盡早研究對策,將會破壞正常的經濟秩序,而且往往是滋長腐敗的根源,甚至將直接影響到對外開放政策、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的安定。 7月5日,“支付交易監測處”和“反洗錢工作處”在中國人民銀行正式掛牌,這表明了中央進一步加大了反洗錢的工作力度。黃葦町認為央行兩個處的設立是中國反洗錢的信號,或者說是標志,工作還只是開了個頭。 報道同時指出,兩個月前,吳樹青得到的回復上說,中央正著手開展這方面的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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