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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家張五常內地著作權案在深圳作出一審判決 2002年07月25日 06:07 中新社深圳七月二十四日電(張國棟孔獻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對經濟學家張五常內地著作權案作出一審判決。 《隨意集》、《憑闌集》和《學術上的老人與海》是張五常教授的作品。早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張教授與香港花千樹出版有限公司簽訂了《協議書》,張將《隨意集》等三作品出版許可使用權授予花千樹公司獨有,有效期五年。 二00一年二月八日,花千樹公司與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簽訂了《圖書出版合同》,約定:花千樹公司將其在香港地區出版張的《隨意集》等三作品授權該出版社在中國大陸以中文簡體字出版、發行。該社如需修改、刪節上述作品,應征得花千樹公司的同意,并經花千樹公司書面認可。二00一年七月,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的中文簡體版本作品《隨意集》等在中國大陸公開發行。隨后,原告發現,其在新華書店購買的該出版社出版的《隨意集》等三作品,有多處未經原告同意而進行的刪節和修改。法院審理時查證,書中刪節和修改之舉屬實。 法院認為,該出版社未經原告的授權,擅自對原告的作品進行修改,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依法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故原告請求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向其賠禮道歉,并賠償其委托律師費的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但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被告新華書店銷售該出版社出版的侵權作品,應立即停止銷售。鑒于新華書店銷售的《隨意集》等三作品是從正規渠道以合理的價格進貨,其在銷售上述圖書中并無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作出了前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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