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八日電(記者 俞嵐)中國商務部今天公布了《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應訴規定》。
這項《規定》指出:制定本規定是為做好國外針對中國出口產品發起的反傾銷案件的應訴工作,維護企業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并說,本規定適用于針對中國出口產品發起的反傾銷案件的應訴工作,包括新立案調查、復審調查、反吸收調查、反規避調查等。
據悉,這項以商務部令二00六年第十二號形式發布的《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應訴規定》,已經于今年五月十七日由商務部第五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起施行;原來的外經貿部令二00一年第五號《出口產品反傾銷應訴規定》同時廢止。
《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應訴規定》共有二十條,主要內容有:在反傾銷案件調查期內生產和向調查國或地區出口涉案產品的企業應積極應訴。進出口商會等行業組織應依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經營秩序,負責反傾銷案件應訴工作的行業協調,促進會員企業應訴國外反傾銷案件。商務部可制定有關促進反傾銷案件應訴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商務部應及時公布與反傾銷案件調查或應訴工作相關的信息,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在獲知有關信息后應立即通知涉案企業。
這項《規定》還指明:在獲知有關可能發起反傾銷案件新立案調查的信息后,行業組織應根據涉案產品的出口情況,做好應訴協調準備。企業應依法規范出口行為,維護行業出口秩序,做好反傾銷案件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及時向行業組織報送。參加應訴的涉案企業享有決定應訴方式、自主選聘律師、從行業組織獲知案件調查整體進展和其他企業的應訴情況等信息、獲得行業組織對應訴工作的指導和幫助、針對反傾銷案件調查機關存在的歧視性做法等向政府提出應對意見或建議等權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