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9日電 信息時報報道,昨日,中國五國家部委聯合頒布了《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根據當前零售商與供應商之間的不平等交易現象,對零供交易中的強勢方——零售商的行為作出了強制約束,適當保護了供應商的利益。對此,廣州商界專家認為,《辦法》的出臺,有望改善零供市場混亂現狀,但供應商實行規模化、品牌化改革才是解困關鍵。據悉,《辦法》將于下月15日正式生效,違規者最高罰款3萬元。
全面限制零售商特權
據了解,為規范零售商與供應商之間的交易行為,國家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五部委聯合頒布這一《辦法》,《辦法》規定,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商品,年銷售額(從事連鎖經營的企業,其銷售額包括連鎖店鋪的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供應商則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應服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包括制造商、經銷商和其他中介商。
《辦法》主要針對零供交易中的強勢方——零售商的行為作了強制約束,適當保護了供應商利益。《辦法》規定,零售商不得濫用優勢地位,與供應商簽訂特定商品的供貨合同,雙方已就商品的特定規格、型號、款式等達成一致后,又拒絕接收該商品。零售商不得強迫供應商無條件銷售返利以及購買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務。零售商不得要求供應商派遣人員到零售商經營場所提供服務。零售商在商品促銷期間低價進貨,促銷期過后將所剩商品以正常價退貨時,供應商有權拒絕退貨。
同時,《辦法》規定,零售商禁止收取合同外的促銷服務費,不得擅自中止服務或降低服務標準。零售商不得以簽訂或續簽合同為由收取或變相收費;不得向使用店內碼的供應商收取超過實際成本的條碼費;在未提供促銷服務時,不得以節慶、店慶、新店開業、重新開業、企業上市、合并等為由收取供應商促銷服務費用。
此外,《辦法》還規定,零售商與供應商應按商品的屬性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貨款支付的期限,但約定的支付期限最長不超過收貨后60天,不得延遲支付供應商貨款。
《辦法》中僅有一則條例限制了供應商的供貨行為。即供應商供貨時,不得強行搭售零售商未訂購的商品或者限制零售商銷售其他供應商的商品。
據了解,《辦法》鼓勵行業協會建立商業信用檔案和零售商貨款結算風險預警機制。零售商或供應商一旦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零供關系”如履薄冰
據了解,零售商和供應商之間的矛盾一直存在,且隨著零售商日趨組織化、規模化發展,其在雙邊關系中的強勢地位日漸提高,批發、代理、廠家等供應商逐漸失去了與之抗衡、叫板的實力。因此,“店大欺客”的零售商們使出各種不公平交易的伎倆,使得供應商的生存發展受到嚴重威脅。
昨日,一些中小供應商對記者表示,法規對保護供應商來說是一件好事,不過力度仍然不夠。“應加大對違規者的處罰力度,最高3萬元的罰款,怎么可能對財大氣粗的零售商們產生威懾力呢?”。
零售商則認為,該法規是五大部委首次直面零供矛盾,并通過法規形式對零售商的行為進行約束,還對處理各種違規行為進行了量化處罰。可以說,在零售行業管理上著實邁出了很大一步。問題是在執行過程中,各地有關部門還應出臺更加細化的條款以保證法規得以真正落實到位。
廣東連鎖經營協會會長孫雄認為,這一新法規,對在零售商和供應商之間糾纏不清的進場費、店慶、零售商供應價格等問題進行規范,并對行業協會的作用提出新要求,但有關實際操作性的規定相對缺損。孫雄分析,產銷不和諧聲音的主因來自于代理批發改革落后于商業零售改革,供應商未與現代商貿流通業接軌,且產品同質化嚴重。
孫雄建議,供應商聯合起來,利用物流配送、傭金代理形成規模化的競爭力,并且建立供應商品牌,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其弱勢地位,真正實現零售商與供應商之間的公平交易。(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