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取款手續費、跨行查詢手續費、銀行卡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信用卡提現手續費……銀行引入了市場機制,銀行卡的收費項目也開始越來越多。
作為民事行為的雙方當事人,銀行和消費者處于平等的地位,雙方都有合同約束,講究的是誠實信用,你情我愿。不過,銀行在把“免費午餐”變成“收費大戰”的時候,做得卻不怎么地道。
當事雙方說法相反
王先生因不滿工商銀行工資卡收取10元年費,將對方告上法庭,并經調解獲賠100元后撤訴——這是本報7月29日A4版刊登的《工資卡收年費消費者不買賬》一文的內容。然而,報道見報后,工商銀行上海分行卻對致電詢問的讀者說:根本沒有這回事,晚報報道失實。那么究竟是記者報道失實還是別有隱情?兩周來,記者展開了艱苦的調查。
本報報道刊登后,工商銀行上海分行馬上向本報表示,并未和儲戶“私了”作出賠償,完全是王先生的單方面“胡說”。之后,《上海法治報》《青年報》和《新聞午報》也作了追蹤報道,并陳述了銀行的說法:“我們已在積極應訴,是否該向王先生賠償,應該由法院判決,我們不可能主動答應。因為在我們看來,銀行收取工資卡的年費合情合理,儲戶把錢存在銀行,由銀行管理。銀行向儲戶提供服務并收取一定的費用,這完全是一種商業行為。”為此,眾多讀者打電話到本報:“工商銀行說根本沒這回事,你們在瞎寫。”
處于這一風暴中心的讀者王先生氣憤地向記者表示:“銀行應該講講誠信,做了就是做了,為何不敢認賬?”王先生回憶,7月25日,他接到閘北區人民法院的通知,銀行愿意滿足他所有的訴訟要求,歸還2年年費,并補償交通費等共100元。銀行為了表示誠心,連本次訴訟的訴訟費25元也愿意承擔。那天,王先生和同事老黃一起到法院:“我拿了錢,寫了收條。老黃幫我寫撤訴單的時候,我還和法官聊了好幾句話,當然最后名字是我簽的。”對此,王先生的同事老黃愿意作證。
法院人士話中有話
既然王先生稱當時他寫下了收條,那么法院方面應該有相關的文字證明,如果能找到法院的卷宗,此事不辯自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可查詢案件材料。8月3日,在記者要求下,王先生委托律師和他一起到法院。但法院檔案室表示,該案已結,但資料還在“歸檔途中”,暫時無法查詢。
8月8日,記者陪同王先生再次來到閘北區人民法院。檔案室工作人員的回答仍然是“還未歸檔”。
底樓負責接待的工作人員讓記者到202室找張法官咨詢。張法官一聽為工商銀行的官司而來脫口就問:“就是工資卡收年費的事吧?”她表示這要通過辦公室才能接受采訪。而辦公室“指定”的法宣處幾名工作人員一直不在,當天下午始終無人出面接待記者。
昨天下午,記者第三次來到法院。這回,檔案室工作人員在經過一番查詢后表示有關檔案已歸檔,但庫房中卻找不到了!法宣處工作人員雖接待了記者,但拒絕回答任何問題,請記者“不要問了”。
在連續多日的調查中,記者從承辦法官處了解到,歸檔確需一些時間,一般在1-2周,但他拒絕透露案子的任何細節。法院有關人士在電話中的說法耐人尋味:“如果消費者沒有拿到提出的索賠,他會撤訴嗎?”
讀者紛紛來電質詢
由于工商銀行上海分行指責本報報道失實,已有近百名讀者向本報962288讀者熱線質詢。而記者的調查在法院一再受阻,更使本來簡單的此案撲朔迷離。
有關人士猜測,此事一經媒體披露,銀行不敢承認與儲戶私了賠償,是基于無法面對其他儲戶相同訴求的考慮。如果眾多儲戶都提出訴訟或提出免除年費,攤子太大無法處理,到時候會造成更大被動。
目前,已有儲戶表示,如果工商銀行不出臺統一政策糾正做法,他們愿以法律手段繼續討說法。為此,上海大學社會學教授顧駿認為,如果工商銀行確實曾退賠王先生100元錢,那么就說明承認這項收費是錯的和不合理的。既然向一個儲戶退費,就應該向所有的儲戶“讓步”。
關鍵的是,法院應及時給公眾一個明確的答復。如果這一切都是王先生的杜撰,那么也應及時澄清事實,還工商銀行一個公道。
(稿件來源:上海新民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