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六日電(記者 魏晞)國家外匯管理局六日發布《關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拓寬境內機構和個人運用自有外匯資金的渠道,規范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證券投資的外匯管理。
此前,中國央行二00六年第五號公告已允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在一定額度內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的自有外匯,用于在境外進行的包含股票在內的組合證券投資。
外匯管理局此番出臺的《通知》明確了所募集的境外投資外匯資金的來源及劃轉相關問題。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認購、申購基金,以及贖回或分紅時,應通過銀行辦理。而且,認購、申購基金時,居民個人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內銀行的外匯存款,不得直接使用外幣現鈔,機構不得使用債務性外匯資金。同時,《通知》規定境內托管人應按要求報送外匯資金流出入、賬戶收支等情況,并進行國際收支申報,以加強統計監測。
外匯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認為,這是“中國提高金融對外開放水平,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的一個重要步驟”。《通知》的出臺,進一步拓寬了境內機構和個人運用自有外匯資金的渠道,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使其可更加充分地利用境內外市場,提高資金收益率,分散金融風險,增強資產保值增值能力,并有利于促進境內金融機構逐步熟悉國際金融市場,提高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提升境內金融業整體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