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9日電 中國證監會、國家廣電總局日前發布《關于規范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通知》。通知要求,廣播電臺、電視臺應加強對證券節目的審查與管理,節目內容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提高資訊含量,不得宣傳過往薦股業績、產品、咨詢機構和人員的能力,不得傳播虛假、片面和誤導性信息,不得在證券節目中播出客戶招攬內容。未按有關規定的要求履行報備程序并取得當地證監局同意,咨詢機構不得在證券節目中播出電話、傳真、短信及網址等聯絡方式。
據悉,近年來,部分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在借助國內媒體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時,出現明示或暗示投資收益,傳播虛假信息,誤導甚至欺詐投資者等違背證券法規的現象,損害了投資者利益。
通知強調,廣播電臺、電視臺開辦證券節目的,應符合其國家廣電總局批準的節目設置范圍。證券監管部門應就咨詢機構參與廣播電視證券節目開展證券咨詢業務提出具體的管理要求和標準,杜絕傳播虛假、片面和誤導性信息。
咨詢機構只能參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開辦的證券節目。咨詢機構參與廣播電臺、電視臺相關證券節目之前,應向廣播電臺、電視臺提供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咨詢相關資格證書和注冊地證監局就該機構合規經營、業務投訴等情況出具的書面意見。廣播電臺、電視臺應就咨詢機構所提供的資料向當地證監局核實。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準許材料不實、證監局提出異議的咨詢機構和任何個人參與證券節目。
通知還指出,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準許咨詢機構工作人員以廣播電視從業者身份從事采訪活動。參與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咨詢機構和節目分析師必須具備證券投資咨詢相關資格,證券節目編輯、記者、主持人、播音員應具有廣播電視相關從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