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理事會10月5日在盧森堡舉行的會議上投票表決,批準對中國和越南產皮鞋征收正式反傾銷稅的方案。雖然歐盟在此案上將反傾銷措施由通常的5年期限改為2年,終裁稅率比初裁稅率有所下降,但消息傳出后,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立即發表談話表示不滿,中國輕工工藝品進出口商會也代表中國皮鞋產業發表評論,批評這一決定,歐盟一些商團和消費者組織紛紛發表聲明,稱這是一種貿易保護主義措施,不僅損害中國皮鞋企業的正當利益,也將損害歐洲消費者、進口商、零售企業、歐盟鞋業在華投資者和原材料供應商的利益,無益于歐盟皮鞋制造業提升競爭力,最終將沒有贏家。
首先,這一措施違背了世界貿易組織所倡導的自由貿易、公平貿易的原則。的確,2005年以來,中國皮鞋對歐盟出口增長較快,但主要原因是中國在制鞋業這種勞動密集型產業中具有比較優勢,歐盟對華鞋類產品實施10年的配額體制終結后,中國出口潛力得到釋放,這和傾銷毫無關系。與此相對應,歐盟鞋業不具備比較優勢是不爭的事實,從1998年起,歐盟鞋類產品產量就一路下滑,2000年跌破10億雙,2004年跌至7億雙,而這一期間中國鞋類對歐出口受到嚴格的配額管制。因此,歐盟鞋業面臨的問題不是中國鞋類進口,而是其在10年保護期內未能有效地進行調整。由此看來,歐盟一向要求別國進一步開放市場,自己卻以反傾銷的名義保護那些本應淘汰的夕陽產業,這是對一些國家貿易保護主義的縱容,也有悖于自由貿易、公平貿易的WTO原則。
其次,歐盟對中國皮鞋反傾銷調查和裁決缺乏法律和事實的依據,存在諸多不符合WTO規定之處。終裁中,歐盟只給予其中1家中國應訴企業市場經濟待遇,而否決了其余160余家應訴企業的市場經濟待遇,這一做法完全違背了中國皮鞋產業市場化運作的客觀現實。事實上,一個時期以來,為了配合反傾銷調查,中國皮鞋應訴企業向歐盟提供了大量的資料和數據,足以證明絕大多數中國的涉案企業都是外資企業和私有企業,它們完全按照市場規則從事業務經營,不存在政府干預和補貼,也無力從事傾銷活動。但是歐盟非但不授予這些企業市場經濟待遇,甚至未經審查就否決了它們的市場經濟待遇申請,這一做法不符合WTO反傾銷協議和中國“入世”議定書的規定,也是歐盟對華反傾銷政策的倒退。
歐委會在對華皮鞋反傾銷調查和裁決中還存在諸多不符合WTO規定之處。如分別待遇裁決不合理、抽樣企業代表性不足、損害及因果關系評估不全面、稅率計算存在隨意性和歧視性等。特別是歐方未經逐一審查和披露,就否決了未抽樣企業市場經濟地位和分別待遇的做法,更背棄了歐盟在世貿組織中的義務。
第三,這一反傾銷措施嚴重損害了中國皮鞋企業的正當利益。如前所述,中國皮鞋對歐出口并不存在傾銷行為,歐盟鞋業面臨的困境與中國鞋業出口無干,況且中國出口的皮鞋產品基本屬于中、低端產品,而歐盟生產的基本是高端產品,二者滿足不同層次消費者的需要,在銷售渠道、市場細分方面有著顯著差別,并不存在直接的競爭關系。面對歐方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的反傾銷措施,中國皮鞋企業的正當利益已受到嚴重損害。自今年4月7日歐盟對中國皮鞋征收為期半年的臨時性反傾銷稅,并在半年內將反傾銷稅從4.8%過渡到19.4%以來,中國皮鞋對歐出口增速銳降,出口大省廣東和福建甚至出現下跌。
第四,對中國皮鞋實施反傾銷,同樣會讓歐盟廣大的消費者、進口商、零售商、歐盟鞋業在華投資者和原材料供應商的利益受損。毋庸置疑,歐盟10月7日開始對中國皮鞋征收16.5%的反傾銷稅后,必然限制來自中國的皮鞋,而由于歐盟鞋業不振,歐盟進口商必定會從其他國家進口皮鞋。這不僅同樣無法保護那些缺乏競爭力的南歐成員國鞋類產業的利益及就業,反而會使歐盟廣大的消費者、進口商、零售商的利益受損,對那些低收入家庭更是雪上加霜。這一點,歐盟的商界團體和消費者組織紛紛對歐盟的皮鞋反傾銷方案進行抨擊就是佐證。
此外,歐盟有很多品牌鞋類企業在中國建立了長期的采購關系,并在質量控制、技術標準、人員培訓等方面做了長期投資,歐盟的反傾銷措施是對這一長期貿易關系的擾亂,無疑將使在華投資的歐盟鞋類企業蒙受損失;中國鞋類企業每年從歐盟購買6億多美元的原材料,歐方反傾銷措施也勢必損害這些原材料供應商的利益。
總之,歐盟對中國皮鞋征收反傾銷稅,是對少數成員國貿易保護主義勢力的屈從,更缺乏法律和事實的依據,這一“損人不利己”的短視行為將沒有贏家。中國企業界正強烈要求歐盟改變這一決定,并會根據WTO協議賦予的權利采取必要行動。
中歐之間有著良好的經貿關系,無論是在協調貿易往來還是在處理貿易摩擦方面都保持著良好的溝通和對話機制,我們希望看到雙方通過現有的磋商機制和溝通機制,公正、公平地解決中國皮鞋問題。
(文章來源:經濟日報,作者:何振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