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5日電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長城保護條例》全文24日公布。《條例》頒布后,今后再有在長城上刻畫“到此一游”等破壞行為,將被處以罰款。
《條例》規定,全國范圍內已經認定為長城但尚未核定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段落,自《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應依法核定,同時,長城所在地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進行調查。
《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繞過長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工程建設,不得拆除、穿越、遷移長城。
此外,在長城上取土、取磚(石)或者種植作物;刻畫、涂污;架設、安裝與長城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駕駛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長城;有組織地在未辟為參觀游覽區的長城段落舉行活動等行為被明確禁止。否則如造成嚴重后果,將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長城保護,《條例》規定,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長城基金,專門用于長城保護。并且,根據部分地方利用護林員、土地承包戶保護長城的實際做法,地處偏遠、沒有利用單位的長城段落,可以聘請長城保護員對長城進行巡查、看護。
對長城的修繕,《條例》規定,長城段落已經損毀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長城保護條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實施。(柳劍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