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5日電 據中華工商時報報道,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等五部委日前聯合頒布了《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規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消費者和零售商因為促銷而引起的矛盾從下月15日開始有法可依。
《辦法》對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的促銷宣傳做出了規定,零售商促銷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同時,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促銷內容,對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柜臺或商品,應當明示,不得宣稱全場促銷;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條件、附加條件的促銷規則時,其文字、圖片應當醒目明確,并且在開展促銷活動后的明示期限內不得變更促銷內容,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變更除外。
《辦法》稱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費用。此外,零售商不得利用虛構原價打折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也不得降低促銷商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水平。
《辦法》還規定了零售商開展有獎銷售、限時購物、限量購物、積分優惠卡等特定促銷活動時應當遵守的規則。比如,零售商開展有獎銷售活動,應當展示獎品、贈品,不得以虛構的獎品、贈品價值額或含糊的語言文字誤導消費者;零售商開展限時促銷活動的,應當保證商品在促銷時段內的充足供應;零售商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
據了解,零售商違反《辦法》,最高可處3萬元以下的賠款。(辜王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