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西省都昌縣委負責人透露,經教育部聯合江西省公安、安監等多個部門調查,發生在九江市都昌縣土塘中學的踩踏事故已初步認定屬人為的管理疏忽所致。都昌縣委辦公室一名參加善后的負責人介紹,6名遇難的學生中有2人是非農村戶口,4人是農村戶口,這在將來的依法賠償中有所區別。(11月21日《新聞晨報》)
而據11月20日人民網報道,在江西踩踏事故中,農村戶口與非農戶口的生命賠償價格最高分別為72154.6元與179238.4元。也就是說,由于戶口的不同,在踩踏事故中遇難的學生得到的賠償將相差10萬元左右。
這顯然又是一起極具典型性的同命不同價的例證。此前,有關同命不同價的爭議,已經引發國內眾多學者、專家、媒體及公眾的大探討,最終的結果也由于站在不同的立場而莫衷一是。此次江西踩踏事故,無疑又將同命不同價暴露出的人的生命價值不同的尖銳問題推到了公眾輿論的風口浪尖。
猶記得,當初在探討同命不同價的話題時,主張同命不同價的一方曾以教授與農民工的價值與工資收入為例,以證明同命不同價的正確性。即使這一觀點成立,那么顯然,對于沒有任何收入的學生而言,這樣的立論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那么,該如何解釋農村戶口與非農戶口相差達10萬元的賠償差別問題?顯然,以目前國內的生命賠償條款,是無法準確地給出合理答復的。誰來回答這個令人尷尬的問題呢?也許有關部門可以找到法律規定予以解釋,但誰能解釋,僅僅因為一個戶口的差別,生命的價值竟然相差了10萬元之多呢?
更進一步的問題是,按照現行的賠償標準,既然農村戶口與非農戶口的賠償差別如此懸殊,那么對于農村戶口的孩子們來說,他們在讀土塘中學時,是否與非農戶口的孩子交一樣的學費呢?文章里沒有交代,但我以為這種可能性顯然是極大的。
有關部門當然可以說,政策就是政策,政策就是執行的依據。但通過江西踩踏事故的賠償一事,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國家政策在對待農村戶口與非農戶口上的不一致之處。否則,有關部門該如何解釋生命不同價,但學費卻要同價的事實?
(來源:南京晨報;作者: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