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31日電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旨在進一步完善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嚴格控制劃撥用地和協議出讓土地范圍的兩條新規——《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將于8月1日起施行。國土資源部某內部人土表示,新規核心為擴大招拍掛范圍到六類土地,同時做到充分披露出讓信息,給更多市場競爭主體以平等機會。
招拍掛出讓土地比例已逾35%
據了解,自1999年中國建立土地招拍掛制度以來,先后出臺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等一系列部門規章,明確了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至2005年,中國招拍掛出讓土地已經占全部出讓土地的35%以上。
但是,土地招拍掛過程中仍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一些開發項目是通過協議出讓方式低價取得非經營性用地,再轉為經營性用地,以規避高額土地出讓金;有競爭需求的工業用地仍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出讓信息披露不充分,開發投資者對市場土地供應缺乏預期準備等。
在此背景下,2005年12月開始,國土資源部醞釀出臺新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以完善新形勢下的土地招拍掛制度。
此前,北京等地方國土管理部門已經下發新規,擴大招拍掛土地出讓方式的適用范圍。比如北京市要求以下類型的用地適用招拍掛出讓:除房改帶危改項目外,利用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改變用地使用性質,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基建項目轉為開發項目的;項目主體發生變化的。
六類情形必須納入招拍掛
而此次由國土地資源部制定的新規正式明確,六類情形必須納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范圍。除常規的經營性用地外,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劃撥及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相關法律規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等均須執行招拍掛制度。
對不能準確確定是否符合規定條件的具體宗地,可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同時設置用地預申請環節,單位和個人對列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內的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預申請,并承諾愿意支付的土地價格。
另外,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進一步深化,經營性基礎設施也將逐步實行有償使用,例如油田等礦業開采用地等。對于這類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產生價格爭議的,需通過協議出讓價格爭議裁決機制。
“這些機制無疑將進一步完善中國的土地招拍掛制度,擴大適用范圍,規范市場操作。”上述國土資源部研究人士稱。(于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