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4日電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的有關要求,一項關于協議出讓土地,特別是工業用地出讓的最低價標準的制度改革正在進行中。
13日,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負責人表示,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制定權將從地方政府收歸中央,由國土資源部建立統一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公布制度,以防止地方政府為招商引資而變相低價賣地的行為。
該負責人介紹,根據以往政策,各省級政府可以自行制定協議出讓土地的最低價標準。但到目前為止,全國僅有1/3的省制定并公布了協議出讓土地的最低價標準,1/3的省正在研究制定過程中,另有1/3的省根本沒有制定標準。
此次大改革的直接動因源于近幾年來愈演愈烈的工業用地協議低價出讓之風。國土資源部相關人士介紹,一些地方政府為實現招商引資,不惜以各種手段壓低地價,違規出讓,直接導致了出讓土地最低價制度在地方的執行不力。
“即使是出臺了相關標準的地方政府,也有領導直接要求本省的標準不得高于周邊省份,甚至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和返還,制定的地價標準最終流于形式。”北京有關人士透露。
對于各地普遍存在的壓低地價吸引投資的惡性競爭,國土資源部表示,這次制定統一標準的重要目的就是防止變相的低價出讓、返還和補貼,這也將是下半年國土資源部的工作重點。
據了解,目前,國土資源部已著手制定統一的工作方案和技術方案,借鑒了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征收和公布辦法,采取自上而下,統一測算,全國平衡,統一公布,定期更新的方式,由國家統一組織、分工協作,以使各地的地價納入到全國一盤棋。
據悉,新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將按照“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標準,同時根據全國土地等級、基準地價水平等綜合平衡后分等級確定,體現國家區域發展政策。所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工業用地,出讓價格一律不得低于最低價標準。(于兵兵 柯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