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5日電 日前,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在接受《中國國土資源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近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解決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方面作了進一步的規定,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此外,國土資源部對于下一步征地制度改革的想法是,對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加以量化,提高其可操作性。
從當前地價構成看,土地取得成本(征地補償安置和拆遷費用)、開發成本(幾通一平費用)和政府收益(相關稅費和土地純收益),大體各占1/3,其中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費用明顯偏低。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束偉星說,《通知》在解決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方面作了進一步的規定:一是提高了征地補償的要求,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二是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落實是批準征地的前提,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土地出讓收入總價款,必須首先按規定足額安排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用以及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不足。三是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的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
此外,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司長潘明才表示,對于下一步征地制度改革,我們的想法是,對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加以量化,提高其可操作性。同時,努力推進征地區片綜合價和統一年產值標準制定工作?偠灾,征地制度改革要小步快走,穩步提高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同時注意新老政策、不同區域、不同用途的平衡,把改革可能引發的震蕩降到最低。(王永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