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9日電 據《經濟參考報》報道,“從2005年的情況看,全國新增建設用地出讓純收益應該為763億元,而中央和地方實際收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只有214.5億元,其中中央部分約為70億元。”也就是說,全國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一年流失近550億元。為什么會出現這種局面?近日,國土部耕地保護司司長潘明才表示,除了投資拉動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地區之間惡性競爭,采取各種手段競相壓低地價招商引資惹的禍。
“今后,中國的新增建設用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將提高一倍。”潘明才表示,中國被征地農民補償標準偏低,而各地盲目擴大城市建設規模的現象很廣泛。從當前地價構成看,土地取得成本(征地補償安置和拆遷費用)、開發成本(幾通一平費用)和政府收益(相關稅費和土地純收益),大體各占1/3,其中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費用明顯偏低,而一些城市擴張用地的沖動很強烈。為此,中國將提高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相關稅費標準,同時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而標準的提高,可以加大城市規模擴張的經濟約束。針對一些地方新增建設用地不依法報批,國土部明確規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范圍,以當地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為準。
當前,土地調控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工業用地供應總量過大、增速過快。根據國土資源部對2004年以來的工業用地總量分析,工礦用地在整個建設用地供應總量中所占的比例長期持續穩定在43%,高于房地產開發用地及其他各種類型用地。從今年上半年看,工礦用地總量同比增加12%,增幅較大。
“這其實是多年來困擾土地管理部門的老大難問題。”潘明才表示,長期以來,中國工業用地主要以協議方式供應為主。為了防止低價出讓土地,國家出臺了多部法律法規。從1995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工業用地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辦法,到2001年國發15號文件、2003年部發21號令,再到2004年國發28號文件,都對制定和公布工業用地協議最低價標準有嚴格規定。此外,《刑法》也有明確的規定,非法低價出讓土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判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
“盡管要求是嚴格的,但政策執行得并不理想。”潘明才實話實說。從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掌握的情況看,目前全國僅有1/3的省制定并公布了協議出讓土地的最低價標準,1/3的省正在研究制定過程中,另有1/3的省根本沒有制定標準。“在這項政策落實中,我們發現不少地方普遍存在顧慮,擔心制定了工業用地最低價,實行招拍掛會影響招商引資,影響地方經濟發展。不少地方在等待觀望,有些地方在制定最低價標準時存在行政干預,地方政府領導往往要求本省的標準不得高于周邊省份。這樣一來,制定最低價標準就有可能流于形式。”
“更嚴重的問題還在于,盡管有些地方制定并規定了最低價標準,在出讓土地的時候,明面上也沒有突破最低價標準,但背地里卻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和返還,導致事實上企業仍以比較低廉的價格獲得土地。而且這種行為很難調查取證,因為都是背后暗箱操作,很難追究責任。這其實是一種變相低價出讓土地的行為。”
潘明才表示,地方政府為招商引資,競相壓低地價,搞惡性競爭,這種現象各地已比較普遍,并有愈演愈烈之勢。他認為這種做法造成的危害十分嚴重。第一,它造成工業用地低成本過度擴張,助長了大量低水平重復建設,對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過大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第二,它破壞了公開公平、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影響了區域的協調發展。第三,由于土地出讓的價格沒有反映市場的真實價格,造成了國有土地資產大量流失。第四,它造成土地資源的低效利用和閑置浪費。由于土地取得的成本低,大家自然多占少用,粗放利用,閑置浪費,出現了所謂花園式工廠等浪費土地的現象。第五,這種做法也導致對農民土地權益的侵犯,因為地方政府通常會將經濟代價轉嫁到農民頭上,低價出讓土地的結果,就是壓低征地補償費。
據了解,圍繞建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統一公布制度,國土資源部目前已著手制定統一的工作方案和技術方案。這次統一制定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借鑒了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征收和公布辦法。據潘明才介紹,國家建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統一公布制度,并不是全國工業用地一個價格,而是要根據全國土地等級、基準地價水平等綜合平衡后分等級確定,要體現國家區域發展政策,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定并公布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
“有了一個真實反映市場供需的價格標準,才有可能真正杜絕地方通過財政、稅收等各種手段進行補貼和返還,私底下搞優惠的現象。國土資源部制定標準的時候,將重點防止變相的低價出讓、返還和補貼。同時,這是我們部今年下半年的工作重點。”潘明才說。 (洛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