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時間以來,隨著住房公積金在歸集、支取、管理、貸款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逐漸曝光,這項實施了十幾年、已幫助3000萬家庭改善住房條件的制度,正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關注。
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與新浪網新聞中心近日聯合開展的一項調查顯示,57.9%的人認為公積金在緩解中低收入者“購房難”方面“沒什么幫助”,認為“非常有幫助”的僅占4.3%。世界銀行最新一期《中國經濟季報》亦表示,住房公積金貸款主要是使收入較高的家庭受益。
許多專家和民眾開始質疑:這樣一項制度,究竟是雪中送炭還是錦上添花?如果它沒有真正關照到最需要它的中低收入者,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三樁“罪責”遭詬病
《中國青年報》報道稱,作為一項社會福利保障制度,公積金繳存本應是“高收入者不補貼,中低收入者較少補貼,最低收入者較多補貼”,但在現行制度安排下,反而是收入越高受益越大,收入越低受益越小,人為加大了收入差距。據了解,各地、各行業公積金個人繳存數額相差懸殊,高的月繳存額數千元,低的只有一二十元。這種安排,甚至使它成了部分壟斷企業的變相福利和“避稅港灣”。在全國很多地區,一些效益好的電力、通信、煤炭等壟斷行業,有些人甚至還把住房公積金當作第二份工資,因為每月繳存數額比普通員工當月拿到手的工資還多。
《中國新聞周刊》報道稱,盡管和“三險”一樣,住房公積金也是一種強制性社會福利,但未能享受到這項福利的人并不在少數。據建設部提供的數據顯示,截至2004年底,全國住房公積金實際繳存職工人數為6138.5萬人,僅占在崗職工人數的58.4%。這個數據還不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農民等目前尚未納入公積金繳存范圍的群體。記者調查發現,不僅有許多私營、民營企業沒有參加到公積金體系中來,就連一些大型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也實行“二元模式”:對正式編制內員工繳納公積金,而對聘用員工不繳納公積金。
《經濟參考報》援引央行《2004中國房地產金融報告》稱,截至2004年底,除去個人住房貸款和購買國債外,全國住房公積金仍有資金2086.3億元“沉睡”。另據建設部資料顯示,至今年5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使用率為69.8%,其中個人住房貸款使用率為45.5%。除了沈陽市和湖州市等少數地方超過了80%,相當一部分省區市個貸率較低,海南等四個省區市更是低于20%,個別管理中心和分中心甚至沒有發放過個人貸款,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性作用沒有得到發揮。社科院尹中立博士在接受采訪時說,按照現在公積金貸款所規定的貸款額度,在北京、上海等地買不到什么房子,因此公積金起不到太大作用。
體制“漏洞”是病根
《法制晚報》報道稱,國家關于公積金管理的規定并不少,比如有國務院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建設部《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等等。但是,各地目前的公積金具體實施細則尚未出臺,而在具體操作中大都沿用一些單位內部的規定以及約定俗成的做法。遇到問題和糾紛后,內部做法到底有多大的合法性?如果訴諸法律程序,是否會被法律機關采信?而這些問題答案的不明確,勢必會給身陷糾紛的當事人帶來困擾。
《南方都市報》發表文章指出,中國公積金制度挾美好愿望而出生,但卻成長為今天的“問題少年”,其間所發生的偏差正印證了目前管理所出現的巨大體制性漏洞,其中最嚴重的問題在于公積金管理中心偏離了委托人的身份,而以半官半商的身份,利用職工融資之錢低效率運作,甚至為一己生利。在許多地方,住房公積金的匯繳和貸款發放,實際上均由“中心”負責辦理,一個事業法人在從事金融運作,既無監管者——雖然表面上有建設部門、財政部、審計署、銀行等數個監管者,也無透明度可言,可謂一言九鼎。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低效與腐敗也就可想而知了。
《中國房地產》發表文章指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本來是服務于市場經濟的,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卻不用市場經濟的辦法調節其營運機制,這是公積金現存弊端的根本原因,也是全國公積金機構調整工作難以推進的原因。有關部門希望通過機構調整形成集約化、規模化管理,繼而形成住房公積金在市場經濟中的自我良性發展,但這種努力由于調整目標不到位,沒有適應形勢發展、建立起區域化的資金營運體制,加上管營一體的格局沒有打破,一切的一切造成結果差強人意。
亟待施行硬約束
《上海證券報》發表文章指出,巨額資金在一個封閉的運行空間里,內控機制如果失控,很容易出問題。在管委會發揮不了應有作用的情況下,公積金往往容易被政府意志甚至個人意志所左右。掛靠在某個系統下的公積金,很容易出現實際所有人缺位和直接監管方與自身利益糾纏不清的行為。因此,必須要有獨立的責任人,這是公積金制度改革的根本。在這方面,新加坡做得非常成功。新加坡實行中央公積金制度,只有一個獨立的公積金局負責管理。由于責任人明確,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運行安全高效,在居民購房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后來新加坡“人人有其屋”計劃提供了主力資金。因此,我們的公積金制度改革,應該學習借鑒新加坡的成功經驗。
《新京報》發表社論稱,由于政策和制度方面的原因,公積金制度在運行中雖有很大成績,也有諸多問題。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在政策和法律上加以完善,在實體性規范和程序性規則方面,均作合理、細致安排,對與公積金有關的各類義務主體實施合理、全面的硬約束。針對公積金繳存義務的強制力不足和覆蓋率偏低問題,應當進一步強化用人單位的義務,并規定違反此法定義務的公法性責任,重點保障未被覆蓋的職工群體的相關權益;針對一些單位為其“正式職工”過高繳存公積金的福利腐敗問題,可以規定公積金繳存以其工資為基數,實行超額遞減比例,并實現最高額限制;針對需要重點保障和扶助的中低收入者,可以實施差別性的借款利率或者財政貼息保護。
(來源:國際金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