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0日電 據《北京日報》報道,盡管一系列房地產新政越來越嚴,但許多缺少建設資金的開發商仍在“以小搏大”--想盡辦法以別人的錢來蓋房。目前北京市預售的商品房中有半數左右已經抵押給銀行,還有的樓盤二期建設資金即來自抵押一期所得的貸款。“借雞生蛋”成了房地產市場上一個普遍的怪現象。
半數期房已先期抵押
按照北京市建委的規定,開發商必須把房屋抵押情況在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網上公示,《北京日報》記者在這個官方網站上看到,在取得預售許可證、正準備預售的項目中,有半數左右已經先期抵押給了銀行,其中有住宅,也有商業項目。
對于這個現象,北京市建委負責人表示,已抵押的商品房可以預售,但必須通知抵押權人,也就是銀行,并將抵押情況告知買受人,也就是普通購房人。
開發商為什么要把同一個項目既押又賣呢?位于宣武區的西豪逸景是個典型的例子,一期工程交房一年半了,業主李先生住進來也快一年了,可是房產證遲遲拿不到手。李先生挺著急,一打聽,原來是開發商把房子押給銀行貸款蓋二期去了。現在,二期剛剛蓋到地面一層,已經開始預售,而二期的土地使用權又抵給了農業銀行通州支行。
一位開發商表示:“一來銀行方面允許甚至歡迎抵押貸款,二來眼下的房地產是賣方市場,即使是抵押房也不愁賣,加上政策又允許,因此這一現象才比較普遍。”
北京市統計局提供的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金融貸款出現較快增長,達339.5億元,占當年到位資金的26.8%,同比提高3.8個百分點;自籌資金、定金及預收款同比分別降低2.6和16.2個百分點。
從這組數據中可以看出,自籌資金、定金及預收款比重的下降,使開發企業加大了對銀行的依賴,也就是對抵押貸款的依賴。
抵押房影響辦理房產證
購買抵押房埋伏著隱患。記者在城東的房地產項目“東岸”采訪時,正遇到一位準業主退房:“本來打算把房子抵押了貸款做生意,現在開發商告訴我房子已經被他們抵押給銀行,我就不想再買這兒的房子了。”
由于房產不能重復抵押,購買了抵押房的消費者在房子解押之前必須被動放棄自己的抵押權。除此之外還有個問題。此前,建設部曾發文明確要求:“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由于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一位開發商表示,市場上的“慣例”是,好一點兒的開發商可以做到18個月辦下產權證,一般的兩年才能辦下來。
科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建云說:“辦不下來產權證的原因很多,包括開發商將在建工程進行抵押貸款,在解押之前,這樣的物業是不能辦理產權證的。”許建云又說,如果開發商瞞著購房人抵押房產,購房人可以要求雙倍索賠。
樓盤如爛尾銀行先獲賠
比不能盡快辦理房產證更大的風險是,購買抵押房的消費者不在少數,抵押房一旦爛尾怎么辦?
律師張馳介紹,如果開發商無法及時還款,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可以對抵押物進行處置并享有優先受償權。購房人作為一般債權人可能會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只能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債務償還并沒有保障。
中國社科院法學系碩士陳勇峰的解釋是,在法理上,物權優先于債權,買房人與開發商之間是形成一種債權債務關系,開發商把房子抵押后,與銀行之間也形成一種債權債務關系,但銀行還擁有對房子的物權。按法理是要優先保證銀行的物權,但在實際判例中,考慮到會引起一定的社會問題,如果買房人已住進房子里,會適當考慮房主利益,由開發商負責賠償銀行,但如果沒住進去,將優先保證銀行權益,由銀行把房子拍賣了,而由開發商賠償房主利益。
一位業內人士建議消費者,為防范抵押風險,購房人在簽約前,須查驗房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凡土地設定抵押的,許可證上備注欄內均加以備注;若是在建工程被抵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也會加蓋抵押章。對已作為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購房人在簽訂房屋認購書后,最好是待開發商辦理了抵押注銷手續后,方與開發商簽訂契約,在辦理了登記備案后,再支付首付款或房款。(劉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