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6日電 據《北京晚報》報道,5日下午,一份《美麗園物業重審案件聲援聯署書》發在了美麗園社區網業主論壇上,京城33個小區的業委會主任在聯署書中簽名,對美麗園業委會表示聲援。此前,北京市物業管理協會和一些法律專家則以行業專家意見書及法律專家論證書的形式,力挺北京鴻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原本僅限于一個小區的收費之爭迅速升級,引發全社會關注。
這一事件的背景是北京市一中院對美麗園物業收費案提起再審。去年12月15日,市一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按判決中的條款計算,美麗園小區的物業費單價應為每平方米每月1.58元,而非一直收取的2.72元,這意味著物業應返還數百萬元的物業費!此外,法院還判決物業公司把電梯中的廣告費返還給業主,并判令物業不得收取未經業主特別委托的室內中、小修費。但是,物業管理協會和5名法律專家支持物業公司,認為判決不當。在物業公司提出再審申請后,一中院決定中止執行原判決,并提起再審。
再審背景:令業主擔憂
在位于五棵松路的美麗園小區著名的“小白樓”前,現為某大學教師的業委會主任雷霞告訴記者,小區已開始業委會換屆選舉的報名工作,但她這幾天投入精力最多的還是物業收費案的再審。物業公司“反撲”的氣勢及法院提起再審的背景讓業委會擔心。再審背景
2005年12月20日就在12月15日一中院終審判決后,北京市價格認證中心根據鴻銘物業公司的委托,作出了《關于美麗園小區物業收費項目價格咨詢報告》,結論是美麗園小區的物業收費標準應該是每平方米3.41元!
2006年3月30日5名法律專家作出《專家論證意見書》,認為一中院的判決改變合同規定的價格條款,是不妥當的。
2006年4月13日北京市物業管理協會向一中院主管領導發出一封《行業專家對美麗園物業糾紛案給物業管理行業造成嚴重影響的意見及情況反映》,認為法院的判決會引發北京物業全行業的混亂,要求法院重審。
2006年5月30日市一中院發出《民事裁定書》,對此案提起再審。
物業質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中院的終審判決并未直接降低物業費,而是通過在判決中確定該小區的電梯運行費、水泵費等單項費用,使物業費總價降到了每平方米1.58元。北京鴻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向一中院提交的再審申訴書中認為,該院的判決在電梯運行費和水泵費的收費標準上適用法律錯誤,在電梯運行價格、水泵費價格和營業稅上均采用對業主有利的價格標準。
質疑1 電梯運行費應為每月每平方米2.4元,而非法院判決中認定的0.55元。
質疑2 小區采用的是變頻水泵供水系統,但法院卻按高壓水泵的收費標準將水泵費確定為每月每平方米0.008元。
鴻銘物業認為,美麗園小區物業費實行的是包干價,而非酬金制。如果純粹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計算,該小區物業費應為3.41元。正是考慮到包干價的特點,鴻銘物業在制定小區公約時先行將物業費大幅下調。現在法院不顧包干價的前提,在判決中降低了單項價格,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
10多名房地產專家及物業公司老總在北京市物業管理協會的《意見及情況反映》上簽名。《反映》中提到,法院判決在電梯運行價格、水泵費價格和營業稅上均采用對業主有利的價格標準,大幅度降低了以上三種費用的收費價格,導致“金牌居住區”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比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同類經濟適用房物業收費還低,嚴重偏離市場價值規律。
5名法律專家則在《專家論證意見》中稱,物業費總價格雖然由各項單項價格組成,但總價格是物業公司與業主成立交易的基礎,單純改變單項價格,必然否定了總價,這就違背了物業公司和業主簽訂合同的真實意思。
業主細說:降價是刨除了“水分”
美麗園業委會主任雷霞完全支持法院的終審判決。雷霞說,業主們和物業公司簽訂了《公約》,在公約中規定了物業費,并詳細列明了各項單項費用,而單項費用的總和即為2.72元。雷霞認為,不管是業主的起訴還是法院的判決,均未違反《公約》中雙方約定的收費標準,只不過是剔除了莫須有的收費而已。
雷霞說,不管是物業管理協會還是法律專家提供的材料,都在回避一個關鍵的問題,即本案的焦點部分從來就不是收費標準之爭,而是計量虛實之爭。
“水分”1 美麗園小區規劃的電梯是118部,高壓水泵是30組,《公約》中是按規劃的電梯數和水泵數收費。但竣工后小區的電梯數只有111部,高壓水泵只有1組,幾年來業主一直為不存在的電梯和水泵付費,而這些費用每年就多達上百萬元!
“水分”2 美麗園規劃建筑面積20萬余平方米,實際竣工建筑面積21萬余平方米,但物業公司在計算物業費單價時,就用較小的規劃面積,使物業費單價上揚;而實際收費時,又用較大的竣工面積。法院的判決并未改變《公約》中約定的收費標準,只不過是刨除了水分。
業主呼吁:專家來做客
在33個小區業委會主任簽名的《美麗園物業重審案件聲援聯署書》中,這些業主維權代表們沉重地寫到:“這場訴訟,法官不過是沒有支持物業公司收取不存在的7部電梯和29組高壓水泵服務費用而已;這場訴訟,法官不過是把本應由業主個人自己做主的室內中、小修費的決定權歸還業主而已!這場訴訟,法官不過是要求物業把本來應當屬于業主的電梯廣告費用歸還給業主而已!”
雷霞表示:“我們沒有錢,不能請法律專家們來給我們出具專家論證書,但我們誠懇地邀請那些法學專家們,深入社區做客,真正地了解目前社區的物權到底是處在一個什么樣的狀況,業主的合法權益到底如何才能得到保護,請他們從美麗園社區做起,了解真實情況。”(楊昌平 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