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9日電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 近日,家住北京市朝陽區花家地小區3號樓的住戶,因經營需要,擅自將房屋窗下墻拆除并搭建臺階。為此,這家住戶被該小區管理單位、北京市望京實業總公司告上法庭。
起訴認為,住戶的做法損壞了房屋公共部位,并對安全造成威脅。但住戶認為其改建行為是正當行使房屋所有權,且現行法律對于自有部位與公共部位的界限未作明確規定。
18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14件“住改商”糾紛案件進行了集中宣判,案情基本都是住戶擅自裝修、改建住宅遭房產公司起訴,14名“住改商”業主均被判要求將拆改的房屋窗下墻恢復原狀或進行加固處理,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位法官接受采訪時說,近期,法院受理了一批類似的案件,發現很多擅自改建的住戶對自己的違約行為并不知情或存在僥幸心理。他介紹,所謂“住改商”,是指業主將住宅用途的房屋改作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部分小型企業為節省經營成本,往往租賃住宅用于經營。這種“住改商”現象在全國漸趨普遍。
據了解,在今天宣判的這14件案件中,焦點問題是房屋所有權人是否有權對房屋窗下墻進行拆改。而實際上,14名被告與房屋出售方簽訂的協議書中都明確約定了被告不得私自拆改房屋的各種結構。
據了解,中國建設部頒布的《公有住宅售后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房屋的承重結構部位、外墻面等屬于住宅的共用部位,并不屬于住宅的自用部位。同時建設部頒布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因此,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案件中,住戶拆改窗下墻的行為確屬損壞住宅共用部位,違反了相應法律的規定及雙方合同約定,超出了正當行使房屋所有權的權利界限。針對類似案件的頻發,朝陽區人民法院分別向北京市建委、市工商局、市規劃委發出了司法建議函。
由于住戶利用房屋住所從事經營活動并改建房屋的現象增多,而這種行為極易引發物業糾紛,朝陽區人民法院建議,工商局應逐步取消住戶利用住宅“開門面”的資格,加大對無照經營活動的取締力度。北京市規劃委應對未經批準的改建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進行處罰。(邢佰英 萬興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