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7日電 據《經濟參考報》報道,在香港,政府的政策是盡量鼓勵和協助業主參與物業的管理工作,并提供一個法律架構,使業主可以根據《建筑物管理條例》成立法團,在共同參與的理念下,自行管理其物業。
香港物業管理的權力來源主要是該物業的公共契約(簡稱“公契”)和《建筑物管理條例》。
公契是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當業主購買多層建筑物的單位時,也同時擁有該物業部分不可分割的業權份數,而公契通常會訂明所有業主的權利和責任;雖然物業各單位由不同業主擁有,但每個業主同樣受到公契的約束,要一起承擔物業管理責任。
《建筑物管理條例》,以法律形式清楚向市民闡述業主組織立案法團及管理物業的權責。《建筑物管理條例》也同時為所有公契引入了強制性條款及增訂條款,以補充一些公契之不足。當這些規定與公契原有條文有抵觸時,則以法律的規定為準。
業主法團的職責包括:處理有關大廈的財政及會計事務;安排定期及預防性的大廈保養;招募有牌照的保安人員或專業的管理公司;維持清潔的居住環境;處理非法及非經授權的建筑結構問題;安排有關大廈管理的采購和招標工作;擔當住客與管理公司之間的溝通角色;爭取為屋苑或大廈獲取保險等等。
除了業主立案法團外,香港常見的物業管理組織還包括業主委員會、互助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它們的組成方法及權力也各有不同:
業主委員會通常在公契內都會訂明業主委員會的組成方法及運作細則,其權力及功能也源于公契。委員會主要協助加強各業主和管業經理的溝通,就物業管理的重要事宜向管業經理提供意見及作出建議和決定,并監察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
互助委員會是由民政事務專員批準成立的業主及租客組織。由于互委會并非法人組織,因此并不具備訴訟權力。
物業管理公司是根據物業公契或管理合約等,以管業經理身份執行物業日常管理工作,例如清潔、維修和保養公共設施及執行物業公契和《建筑物管理條例》所賦予管理物業的權力和責任。(蘇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