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2日電 據《京華時報》報道,吳女士花百萬元購買的豪宅卻被告知是不能辦理產權手續的抵押房產。21日,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開發商除應返還吳女士118萬余元購房款及利息外,還應給付20萬元的懲罰性賠償款及6萬元損失。
據悉,去年8月,吳女士與北京強佑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合同,購買該公司開發的朝陽區外館東街51號柳清居的一套房屋。為此,吳女士交付了全部購房款115萬余元和兩萬余元公共維修基金。收房后,吳女士卻發現該房屋已在她購房前被開發商抵押出去。
吳女士隨即將開發商起訴至一審法院,請求確認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并索要118萬余元懲罰性賠償款。北京市二中院認為,開發商“先抵后賣”的行為屬于故意隱瞞。據此,作出如上判決。
律師說法:業主索要“懲罰性賠償”的5種情況
北京兆君律師事務所韓長華律師說,懲罰性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庭作出的賠償數額超過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法律規定,業主在遇到以下5種情形時,可以索賠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商未告知買房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又稱“先賣后抵”);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商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又稱“一房二賣”);
●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又稱“先抵后賣”);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裴曉蘭 高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