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土地監察制度和新型土地監察體制,目的是構建新型土地管理與監察的長效機制,而不應僅僅是一種應急或者應對機制。也就是說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市場化方式、行政性手段等等應當體現在平時的土地管理、土地監察之中。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在國土資源部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同時向地方派駐9個國家土地督察局,分別負責其轄區內的土地監察職能。這是近期以來我國推出的又一項宏觀調控措施。可以判斷,國家在宏觀調控中的力度日益加大,并且是從法律監察高度予以重視,顯示出國家對土地管理和宏觀經濟調控的決心。
強化土地監察是一項關系長遠發展的戰略性舉措
眾所周知,我國目前面臨的最大挑戰是日益增長的人口及增長的經濟帶來的極大資源消耗,使得我們很多資源面臨短缺,而國際市場的資源價格卻不斷攀升。假如我們不珍惜,我國未來的礦藏資源、土地資源等將會出現嚴重的經濟和生態危機。然而,在國家不斷加大對土地管理力度、不斷出臺新政策的同時,為了自身和局部的利益,各種土地違法事件卻不斷涌現,甚至嚴重泛濫。據統計,從1999年到2005年,全國共發現土地違法行為100多萬件,涉及土地面積500多萬畝,2006年1-5月所立案的違法土地面積同比增長20%.而與此相適應的是,土地市場秩序遭到嚴重破壞,房地產市場價格不斷飆升,各類糾紛中涉及土地問題不斷增多,而這些都與土地違法不無關系。
實際上,大量的土地違法事件背后,是國家土地資產的大量流失,民眾利益的嚴重損害,已經給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帶來了嚴重后患。
因此,加強土地監察,不僅是治理土地和房地產市場秩序,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具體體現,更重要體現在這是一項關系到我國長遠發展的戰略性舉措。
關鍵是要處理好監察與管理之間的關系
雖然我國有嚴格的土地審批權限規定,并且有規范的審批程序,但是,由于在土地出讓方式、土地市場管理等方面并未完全一致,因此產生了區域間的差異,尤其是有些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和加快開發區建設步伐,采取了很多主動性優惠政策。其中最多的就是降低和減少土地出讓金、簡化土地審批程序,這樣就造成了大量的違法建設用地、違法建筑等等。而在國家政策出臺后,又出現很多消極執行、不主動配合的現象。
由于地方土地管理部門隸屬于地方管理,所以在執行土地政策、法律和土地制度過程中,必然會受到地方政府的影響。建立土地監察制度,并且是一種派駐的大區制度(九個督察局),將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利益關系連接。同時,實行國家監察辦公室與大區監察局之間的垂直管理,則可以有效地監督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行為,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地方政府在土地審批中的利益驅動和沖動。
建立土地管理監察制度的效果究竟如何,取決于在新型體制下,能否處理好監察與管理之間的關系。根據要求,土地督察重點是對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但直接查處案件,不改變、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管理職權。也就是說,在整個土地管理體系中形成兩條主線,一條主線是管理線,一條是法律監察線。這一點必須明確清楚。否則,將難以起到效果。
過去一年里,國家在抑制房地產價格和土地市場方面出臺了很多政策,但效果并不理想,甚至一度出現了報復性反彈和新一輪的快速上漲。雖然原因很多,但是地方政府非主動性干預及政策執行發生偏移現象卻是原因之一,從而使國家政策效果大大折扣,而其中的關鍵就是缺乏監察制度。自2006年3月份以來,我國在強化管理力度同時,強化了法律監察部門的介入(九部委中增加了監察部),使得地方政府非主動性干預及政策執行發生偏移的現象較好地得到了糾正,政策執行效果開始明顯改善。可以設想,一旦國家土地監察機構建立,并規范行使職責,必將為土地市場的規范化奠定基礎。那么,地方政府在貫徹中央關于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要求情況時也會更加主動。
要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新型土地監管機制
建立土地監察制度和新型土地監察體制,目的是構建新型土地管理與監察的長效機制,而不應僅僅是一種應急或者應對機制,如果將它僅僅理解是為了短期的抑制房地產價格上漲,只是為了配合目前宏觀調控政策的臨時措施,則是很片面的。應對機制是在發生突發性事件時采取的管理體制。但在正常的社會經濟生活中,宏觀經濟管理機制應是一個長效機制,規范化的管理體制。也就是說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市場化方式、行政性手段等等應當體現在平時的土地管理、土地監察之中。
為此,就需要與已經建立起來的土地信息系統相結合,形成土地管理監察預警系統;應該與地方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建立通報協商機制和定期的土地管理事后檢查、監察機制。從而形成土地管理與監察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新型管理機制,實現保護好我國珍貴的國土資源,造福人類的目的。
(來源:新京報 作者:張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