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3日電 房地產開發成本能否“陽光化”的議論如同一枚炸彈,在市場內掀起不小的波瀾,至今余波難平。《上海證券報》記者調查發現,開發商對此的態度也是反對聲一片。上周五晚,華遠集團總裁任志強又發表了最新“博文”,表示開發企業同樣受法律的保護,沒有必要、也不應公布自己的成本。
任志強引用了由全國工商聯住宅產業商會和中國城市房地產開發商策略聯盟組建的REICO工作室的分析報告,認為房地產開發特殊的收益分享方式是造成社會形成房地產業屬于暴利行業這一“誤判”的重要根源,如消費者往往認為除建設成本外的相關稅費收益也歸房地產企業所有,而實際上這部分是交給地方政府的。
同時,任志強指出,公布房屋價格的構成及各種構成所占的比重并不是什么秘密,但公布各企業的詳細成本則是另外一碼事。如中國的現行法律中都沒有對房地產價格的確定和成本的公布作出規定與約束,商品房在法律法規中也被明確界定為市場調節價格的范圍。所以,社會輿論要求公布成本算是一種違反現行法律對經營者權利的保護的要求。
“對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產品,理所當然應受到社會的和公眾的監督,包括許多服務價格和公共產品價格等要召開聽證會,要讓公民參與意見。但商品房不是法律規定的這類公共產品,因此無需公眾的監督。”任志強最后表示,“市場定價原則應用市場的調節手段來控制,包括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但與公布成本無關。這(房地產開發成本公開)真是一個不應被政府參與和管制、不應被社會輿論關注的問題。”
事實上,在一些被要求報送“成本清單”的城市,開發商方面早已持有異見。“對開發商來說,政府賣地時可只定了個底價,到了賣房子時卻對房價封頂,他們很難接受;而對政府部門來說,要求公布清單容易,但真正執行起來問題就多了。”不少浙江的開發商這樣向記者表示。
荒島房產工作室市場研究部副經理閔益飛表示,“商品房的定價主要還由市場機制發揮作用,而且如果做不到完全透明、真實的信息公開,在抑制房價等方面的效果恐怕也不大。當然,發揮市場監督的作用還是重要的。”(何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