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6日電 北京市醞釀出臺的“經濟適用住房回購”政策終于在一波三折中以“新”房實施回購而暫時落下帷幕。正當媒體紛紛就“北京不回購經濟適用房”進行政策解讀時,11月9日,在北京市建委舉行政風行風匯報會上,有關人員表示,實際上“內循環”的含義就是由政府回購,但范圍為“今后新建和銷售的”,而對“老”的經適房將提高上市時補交綜合地價款的比例。
《瞭望新聞周刊》載文指出,透過月余來圍繞這項政策所掀起的激烈討論,更應引起關注的是,發生上述情況的原因到底在哪里?經濟適用住房的“病”到底該如何治?而又該如何來完善對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
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執行不到位是主因
文章指出,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執行不到位,地方政府在經濟增長為政績最大考核指標的驅動下,一開始就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存在抵觸情緒,一些地方在“經營城市”的利益驅動下高價拍賣土地,人為縮減了經濟適用房計劃。因為按照政策,用于經濟適用房建設的土地,政府將減免土地出讓金,并給予配套建設等一系列優惠政策,結果是經濟適用住房供給嚴重不足。
在這樣的情況下,在管理過程中,由于未給予足夠重視,組織和人員配備不足,又導致了從主體確定、價格審核、建設標準審核以及銷售管理多個環節出現管理缺位。購買難、價格高、戶型大、標準高、倒賣房號以及對購買對象審核不嚴、轉讓后獲利較高等諸多“病癥”,完全扭曲了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對促進國家整個住房制度改革和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重要意義。
由于本應該是住房供應體系中“中流砥柱”的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不到位,加上管理缺失,致使住房市場從一種本應帶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措施演化為幾乎完全市場化的經濟行為,投資和炒作在一段時間內充斥于行業中。
如果1998年的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能夠完整地執行到今天,或許住房問題不會像今天這么突出,而房價也不會高得讓大多數人望而興嘆。
經濟適用住房的未來走向
文章指出,經濟適用住房回購制度,還面臨諸多難題,而經濟適用住房“病”也不是僅僅回購可以治好的。
有專家就尖銳地指出,在對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群都不能準確審批的情況下,還談什么回購,相對于審查購買人的資格,回購更復雜,很難執行的東西最終的結果就有可能不了了之。即便按照北京市建委有關人員的“即使對銷售對象的審核不到位”,回購“也可以遏止投機購房”的說法來看,作用也是有限的,因為租賃的口子并未封住。
如果把經濟適用住房看作是一個供應鏈的話,回購只是最后一個環節,在當前房價居高不下的情況下,它面臨著諸多不確定因素。
首先,在“內循環”制度下,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如何界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人有無權利分享房產增值的權利,如果有,比例如何界定,如果沒有,購買人的資金收益如何核算?
其次,居民的收入水平是會發生變化的,當初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人也有可能以后收入水平提高,這需要動態監控;經濟適用住房的回購會模糊了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房的概念,造成市場對管理政策認知的混亂;而如果經濟適用住房需要回購,那么與之性質相同的限價房,又如何對待呢?
第三,經濟適用住房回購意味著政府必須拿出一大筆資金,這筆資金從何而來,因為目前經濟適用住房供應不足正是政府財力不夠的表現。
文章強調,其實,經濟適用住房需要政府在從規劃到建設、購買全過程中的嚴格監管。
一是政府供地,嚴格控制土地開發階段的成本;二是嚴格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主體的法人招標制度,控制成本和價格;三是加強建設過程的管理,嚴格控制戶型和建筑標準,確實適應中低收入人群的需求;四是購買對象的審核可以參照廉租房或者建立購買人財產公示制度;五是上述制度實行最根本的動力來源于住房保障作為地方政府考核的重要標準,建立問責制,配套政策和建設規模才能得到有效保證。(劉新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