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3日電 日前,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稱《試點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正式啟動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市場普遍關心的問題答問時表示,融資融券與普通交易有三大區別。
該負責人指出,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出借證券供其賣出的經營活動。客戶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借入證券賣出的交易活動,則稱為融資融券交易,又稱信用交易。融資融券業務是對證券公司而言的,融資融券交易則是對證券公司的客戶,也就是投資者而言的。
融資融券交易又分為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兩類。投資者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為融資交易;投資者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為融券交易。融資融券交易與大家熟悉的普通證券交易,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一是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買入證券時,必須事先有足額資金;賣出證券時,則必須有足額證券。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則不同,投資者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上漲而手頭沒有足夠的資金時,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下跌而手頭沒有證券時,則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
二是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其與證券公司之間只存在委托買賣的關系,因此不需要向證券公司提供擔保;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其與證券公司之間不僅存在委托買賣的關系,還存在資金或證券的借貸關系,因此還要事先以現金或證券的形式向證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并將融資買入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資金交付證券公司,作為擔保物。
三是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風險完全由其自行承擔,可以買賣所有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如不能按時、足額償還資金或證券,還會給證券公司帶來風險,所以投資者只能在與證券公司約定的范圍內買賣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