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4日電 據中國證券報報道,有權威人士透露,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作重大修改后,期貨公司的業務范圍將突破現有的單一經紀業務,可從事自營、結算、期貨資產管理、境外期貨等業務。從事多項業務的期貨公司,最低注冊資本應達到2億元。目前,相關草案正在業內征求意見,新《辦法》將于年內公布。
《辦法》修改草案將基本期貨業務界定為:商品期貨經紀、金融期貨經紀、期貨自營、期貨資產管理和境外期貨業務。自營和資產管理業務必須通過專門席位操作,期貨公司營業部不能從事這兩項業務。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時,期貨公司不得與投資者約定最低收益,不得向投資者做獲利保證。
與2002年7月1日實施的《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相比,新《辦法》的制定還依據了《公司法》,并增加自營、資產管理、投資者資產保護等業務規則。
今后,期貨公司申請從事期貨經紀業務,最低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除經紀業務外,還申請從事期貨結算、自營、資產管理、境外期貨等業務中的一項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億元;申請從事上述業務中的兩項或者多項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而目前,注冊資本在3000萬元以上的期貨公司,只能申請期貨經紀業務以及期貨咨詢、培訓等業務。
權威人士表示,這次修改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將為期貨公司代理即將推出的股指期貨奠定基礎。
《辦法》修改草案明確,期貨公司從事自營業務的,自營業務和資金出入必須以期貨公司自身名義、通過專用自營席位進行;資產管理業務應實行集中運作管理,對外統一簽定資產管理合同。期貨公司也可以設立控股子公司,專門從事該項業務。資產管理業務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的,應當在專門席位進行。應保證客戶資產與其自有資產、不同客戶的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資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此外,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使用也將有明確的規定。保障基金使用方案由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審查、保障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復核,并根據證監會的決定辦理保障基金的使用手續。補償投資者后,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期貨公司追索債權、參與期貨公司清算等。(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