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8日電 日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設立專章,禁止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在市場上濫用權力以及實行歧視性政策,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和充分競爭。對此,今天出版的新京報刊載文章指出,要真正有效地開展反壟斷,除了立法理念和技術,還必須有兩個條件配合,一是重新定義政府與經濟的關系,二是平衡地區差別。
文章稱,目前在反壟斷方面的立法努力表明,打破壟斷將是中國進一步發展市場經濟的重大主題。但它同時也表明,盡管中國已經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道路上走了二十多年,可在政府權力與市場權利之間的相互關系上,依然有許多斬不斷、理還亂的復雜糾結。
文章表示,中國的特殊國情在于,市場經濟是在突破計劃經濟體制束縛的過程中逐漸生成的,而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原發性壟斷”與政府行為密切相聯。所以,無論是反對傳統性的壟斷還是原發性的壟斷,都要求首先約束和糾正政府的行為。
因此,真正要有效地開展反壟斷,除了立法理念和技術,還必須有兩個條件配合:一是重新定義政府與經濟的關系,二是平衡地區差別。
一方面,由于對政府與經濟建設的關系的認識還不明確,導致了在中國,地方經濟發展與地方的GDP有關,與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有關,與地方政府官員的仕途升遷有關。這種體制關聯是雙刃劍,既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也刺激地域性的經濟-政治壟斷。這種壟斷導致地方與地方之間相互歧視性地對待,從而危害市場經濟的平等競爭原則。因此,反壟斷立法其實是要求政府執政觀念的第二次變革。
文章稱,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是要求政府為發展市場而努力,這種努力不是要政府自己在其中擔當經濟角色,而是要為市場活動主體的決策,提供最好的環境條件。具體來說,政府的主要工作是著眼于“流動性”,即拆除壁壘,提高市場的可進入性。要使政府做到這一點,除了法律,政府行為和政府績效的考核指標,顯然也需要有重大變革。
另一方面,地方性壟斷的形成,與地域發展不平衡有關。在地區差別較大,而且這種差別也與整個政府投資以及發展政策上的傾斜有關的情況下,相對落后地區更容易傾向于以保護主義的壟斷,作為自己的一種發展策略。因此,要堅持統一市場與公平競爭,中央政府就要在扭轉不平衡方面有更大努力。否則,地方壟斷問題就很難從根本上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