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5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澳門特區行政會完成討論《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法案,修訂措施指出,只要年滿十六歲后做出刑事違法行為,不再適用于教育監管制度,而適用于《刑法典》或其它單行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
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表示,現行第六五——九九M號法令即《未成年人司法管轄范圍內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主要是規范未成年人的司法管轄范圍內的教育制度,適用于十二歲至未滿十六歲做出違法行為的未成年人,亦規范了未成年人的司法管轄范圍內的社會保護制度。
法務局由○二年便啟動對第六五——九九M號法令的研究工作,認為有修訂的必要。
法案建議廢止原有法令中有關“教育制度”適用于做出行政違法行為青少年的規定。由于行政違法行為相對較為輕微,通常以罰款的方式處罰,因而草案建議取消該項規定,對于做出刑事違法行為的青少年,只要違法時已年滿十六歲,即適用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理,無論是否在履行教育監管措施,只要年滿十六歲而實行刑事違法行為,便再不適用于教育監管制度,而適用于《刑法典》或其它單行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
據悉,為了達到“治療、教育、矯治”三方面目的,法案與原有的法令作了一些修改建議,其中原有法令中的訓誡、命令做出某些行為或履行某些義務、教育上跟進、半收容和收容等五種措施,在法案中則增至八種,包括一、警方警誡;二、司法訓誡;三、復和;四、遵守行為守則;五、社會服務令;六、感化令;七、入住短期宿舍;八、收容。
有關法案在經由立法會審議并通過,于公布后一百八十天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