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2日電 據美國全國廣播公司/NBC報道,聯合國安理會成員國一致通過以黎停火決議,主要內容如下:
安理會確定目前黎巴嫩局勢已經對國際和平和安全構成了威脅;
1、呼吁全面停止敵對行動,真主黨立即停止所有的攻擊,以色列立即停止所有的軍事進攻行動。
2、在全面停止敵對行動上,要求黎巴嫩政府和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按照第11節所規定之內容被授權一起部署至整個南部地區;要求以色列政府在這些部署開始的同時將所有以軍從黎巴嫩南部撤出。
3、根據聯合國第1559號決議(2004)和第1680號決議(2006)以及相關的塔伊夫協議之規定,強調擴大黎巴嫩政府對黎巴嫩全部領土的控制的重要性;黎巴嫩政府將履行全部主權,沒有黎巴嫩政府的同意和黎巴嫩政府的批準,將不得擁有武器。
4、重申安理會強烈支持完全尊重藍線(以黎分界線)。
5、同時重申安理會強烈支持黎巴嫩在國際認同的邊境內的領土完整、主權和政治獨立。國際認同的邊境參照1949年3月23日以黎停戰協議之規定。
6、呼吁國際社會立即采取行動擴大對黎巴嫩人民的經濟和人道主義援助,其中包括確保此前轉移的人們安全返回,在黎巴嫩政府的授權下,依照第14和第15節,再次開放機場和港口;同時呼吁為黎巴嫩的重建和發展提供更多援助。
7、確定所有方面都保證不會采取違反第1節所規定之內容的行動;確保這些行動不會對尋求長久解決方案、對人道主義行動進入平民當中帶來不利影響,其中包括為人道主義運輸或自愿返回的人建立安全通道,以確保此前轉移的人安全返回。呼吁所有方面都遵守自己的職責,并與安理會展開合作。
8、呼吁以色列和黎巴嫩都支持基于以下原則和要素的永久停火和長久解決方案:
--雙方完全尊重藍線
--預防恢復敵對行動的安全安排,包括在藍線和利塔尼河區域建立一個無武裝人員、設施和設備的區域,除了根據第11節被授權部署至此的黎巴嫩政府和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外。
--完全履行塔伊夫協議、聯合國第1559號決議(2004)和第1680號決議(2006)之規定,解除黎巴嫩境內的武裝組織的武裝。依照黎巴嫩內閣2006年7月27日之決定,除黎巴嫩政府外,不得擁有武器。
--無黎巴嫩政府同意,黎巴嫩境內不得有外國軍隊。
--除黎巴嫩政府授權外,不允許向黎巴嫩銷售和提供武器和相關物資。
--以色列向聯合國提供其所擁有的在黎巴嫩境內埋設地雷的地圖。
9、邀請秘書長(科菲-安南)支持保護盡快的就黎巴嫩政府與以色列政府之間達成協議的原則和要素的努力。這些原則和要素在第8節內被闡述。
10、要求秘書長聯絡相關的國際參與者和有關各方拓展履行塔伊夫協議和第1559號決議(2004年)和第1680號決議(2006年)之規定的提議,包括解除武裝,繪制黎巴嫩的國際邊境,特別是在有爭議和未確定地區,其中還包括Shebaa農場地區;將這些提議在30天內提交安理會。
11、決定為了增加和加強軍隊的數量和設備、委任托管權和活動范圍,授權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將部隊人數擴充至15000人。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除了執行聯合國第425號和第426號(1978年)規定的委任托管權外,還將執行:
a、監視停止敵對行動。
b、在部署至整個南部,在以色列根據第2節規定將以軍從黎巴嫩境內撤出時,協同和支持黎巴嫩軍隊。
c、與黎巴嫩政府和以色列政府協調涉及第11節b項之規定的行動。
d、擴大援助以幫助確保人道主義能進入平民當中,確保轉移人員自愿和安全返回。
e、幫助黎巴嫩軍隊能夠建立第8節中所提及的區域。
f、根據黎巴嫩政府的要求,幫助黎巴嫩政府履行第14節之內容。
12、 根據黎巴嫩政府的要求,部署一支國際部隊,幫助其在整個黎巴嫩境內履行職權,授權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可在其部署的區域內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動,以確保其活動區域不會被任何類型的敵對行動所利用。根據安理會的委任托管權,可以用武力方式抵抗解除其職責的企圖,并以保護聯合國人員,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在不損害黎巴嫩政府的職責下,保護平民不受即將到來的身體暴力的威脅。
13、 要求秘書長盡快提交方案確保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能夠執行本決議所列出之作用;督促成員國為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做出適當貢獻,對部隊提出的援助要求作出確實的回應,同時安理會對此前為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做出貢獻的國家表達強烈的感激。
14.、要求黎巴嫩政府保護邊境和入口的安全,防止未經批準的武器和相關物資進入黎巴嫩境內;要求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根據第11節的授權,在黎巴嫩政府的要求下,給予援助。
15、決定所有國家均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或利用懸掛本國旗幟的船只和飛機:
(a) 向黎巴嫩的任何實體或個人出售或提供各類武器和相關物資,包括武器彈藥、軍用車輛和設備、準軍事設備以及上述內容的零備件,無論是否為本國生產的。
(b) 向黎巴嫩的實體或個人提供任何涉及供應、制造、維修或使用(a)小節中所列內容的技術訓練或援助。
此外,這些禁令不適用于經黎巴嫩政府授權或經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授權的武器、相關物資、訓練或援助。
16.、決定擴大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委任托管權直至2007年8月31日;表達安理會在隨后的決議中考慮進一步加強委任托管權和其他措施為履行永久停火和長久解決方案做出貢獻的意圖。
17、要求秘書長在一周內向理事會報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此后將定期報告。
18、強調在中東地區獲得全面的、公正的和持久的和平的重要性和需要性。和平基于所有的相關決議,其中包括1967年11月22日達成的第242號決議(1967)和1973年10月22日達成的第338號決議(1973)。(章田/雅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