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日電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方面負責人就《反洗錢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一、問:為什么要制定《反洗錢法》?
答:制定《反洗錢法》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有利于及時發現洗錢活動,追查并沒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錢行為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金融風險和法律風險,維護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發現和切斷資助犯罪行為的資金來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為;四是有利于保護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財產權,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正義;五是有利于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
二、問:什么是洗錢和反洗錢?
答:在我國,關于犯罪的規定是由《刑法》規定的,在今年6月29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對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明確規定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七類犯罪,同時又修改和完善了《刑法》第312條窩贓罪的規定,對明知是上述七類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窩贓、轉移或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隱瞞、掩飾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以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反洗錢法》是預防洗錢活動的法律,不對“洗錢”進行定義,而只對“反洗錢”進行定義!斗聪村X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三、問:《反洗錢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反洗錢法》共三十七條,其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明確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的反洗錢職責分工。二是明確應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的范圍及其具體的反洗錢義務。三是規定反洗錢調查措施的行使條件、主體、批準程序和期限。四是規定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的基本原則。五是明確違反《反洗錢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的法律責任,和金融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四、問:《反洗錢法》所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哪個部門?它負有哪些反洗錢職責?
答:《反洗錢法》所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反洗錢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
具體說來,中國人民銀行應履行的反洗錢職責主要包括: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接受單位和個人對洗錢活動的舉報,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定期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反洗錢合作,以及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五、問:按照《反洗錢法》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反洗錢職責有哪些?
答: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它們應履行的反洗錢監管職責主要有:參與制定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對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提出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發現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審查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對于不符合《反洗錢法》規定的設立申請,不予批準,以及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六、問:哪些機構應該履行反洗錢義務?
答:本法規定的反洗錢義務主體包括兩類:一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二是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范圍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七、問: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哪些反洗錢義務?
答:金融機構應當履行以下反洗錢義務: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建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等。
八、問: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會不會影響其正常經營?
答: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不會影響其正常經營,而是有利于增強金融機構的抗風險能力,促進金融機構穩健運營。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并不是新創設的,有關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部分內容早就分別在《證券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貸款通則》以及會計制度和其他業務管理規定中有所體現。這些制度已經成為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基本制度,《反洗錢法》只是從反洗錢的角度將這些制度法律化,系統規定了這三項制度的內容。
同時,金融機構嚴格履行反洗錢義務,還有利于增強金融機構自身的抗風險能力,促進其良性發展。其一,金融機構健全內控制度,可以有效地防御操作風險、道德風險、法律風險等各類風險,提高風險控制能力;其二,國家建立完備的反洗錢法律體系,會在國際金融領域樹立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為國內金融機構提供良好的國際環境;第三,國內金融機構健全反洗錢制度,規范反洗錢操作,可以促進金融機構的合規經營。這些措施,都有利于提高我國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
九、問:開展反洗錢工作會不會侵犯金融機構客戶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答:開展反洗錢工作不會侵犯到金融機構客戶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為了在反洗錢工作中,合理、有效地保護金融機構客戶信息,《反洗錢法》作出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要求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組織和個人提供。二是對反洗錢信息的用途做出了嚴格限制,規定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錢行政調查,同時規定司法機關依照《反洗錢法》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錢刑事訴訟。三是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作為我國統一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機構,避免因反洗錢信息分散而侵害金融機構客戶的隱私權和商業秘密。
十、問:《反洗錢法》對社會公眾參與反洗錢工作是如何規定的?
答:《反洗錢法》規定反洗錢措施的同時,也非常注重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對此,《反洗錢法》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是對公民和組織的信息保密,規定有關人員的保密義務。如對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保密,只能用于反洗錢調查,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組織和個人提供。司法機關依照本規定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錢刑事訴訟。對違反保密義務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作為我國統一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機構,避免因反洗錢信息分散而侵害金融機構客戶的隱私權和商業秘密。
二是嚴格規定了進行行政調查的審批權限和程序,人民銀行省級以上分支機構有權進行反洗錢調查,并嚴格規定了調查的程序。
三是嚴格限定了臨時凍結措施的條件和期限。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同時資金可能轉往境外的,經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臨時凍結措施,臨時凍結的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在這48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必須立即解除。這些規定既可以保證反洗錢工作的正常進行,又注意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四是對有關機關未依法履行職責、侵犯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同時,為了發揮社會公眾的積極性,動員社會的力量與洗錢犯罪作斗爭,保護單位和個人舉報洗錢活動的合法權利,《反洗錢法》特別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公安機關舉報洗錢活動,同時規定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保密。
在實踐中,為廣泛獲取洗錢行為線索,擴大可疑資金交易信息的收集范圍,中國人民銀行設立的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自2005年起開始接收社會公眾的舉報,并發布了《涉嫌洗錢行為舉報須知》。舉報人可以登錄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互聯網網站進行在線舉報,也可以采用來電、來信、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形式舉報。
十一、問:《反洗錢法》對反洗錢國際合作是如何規定的?
《反洗錢法》對反洗錢國際合作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一是明確國家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二是明確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反洗錢合作,依法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三是規定涉及追究洗錢犯罪的司法協助,由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十二、問:《反洗錢法》對打擊恐怖融資活動是如何規定的?
答:《反洗錢法》規定,對涉嫌恐怖活動資金的監控適用該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有效控制洗錢是預防和打擊恐怖活動的重要手段,預防和監控洗錢活動的基本措施,如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等,對于發現和打擊資助恐怖活動的行為具有積極作用。但是,資助恐怖活動的行為有其自身的特點,反洗錢措施不能完全解決資助恐怖活動問題。我國目前也在制定專門的反恐怖方面的法律,擬對涉嫌恐怖活動資金的監控作出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