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7日電 今天的檢察日報·廉政周刊刊登文章說,20多年來,中國的職務犯罪案件起刑點節節提高,有一種“查大放小”的趨勢,不利于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對腐敗“查大放小”不如“零容忍”。
自1979年以來,不論是法律規定、司法解釋,還是司法實踐,貪污罪、受賄罪的起刑點一次次提高:1979年《刑法》沒有具體規定數額,司法解釋規定1000元為立案標準;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規定構成貪污罪、賄賂罪的數額一般為2000元;1997年《刑法》修訂后,規定構成犯罪的數額一般為5000元。而在東南沿海一些經濟發達地區,目前在實際辦案中,一般情況是,貪污、受賄金額5萬元以上的才立案,低于5萬元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文章說,起刑點從1000元,到2000元,再到5000元,甚至違反法律規定擅自提高到5萬元,從客觀上講,是因為中國經濟快速發展,人們的實際收入和生活水平提高了,對貪官腐敗犯罪金額的立案標準也就水漲船高了。
但有一個事實,我們不能忽視:雖然腐敗犯罪的起刑點高了,但查處的犯罪貪官卻沒有減少。相反,總的趨勢是,上世紀90年代比80年代多。進入新世紀后,中國的腐敗現象仍呈高發、多發態勢。而且隨著執法底線的后退,尤其是在按法律規定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情況下,社會上存在著一個不可估算的“腐敗犯罪黑數”,或者廣泛點兒叫“貪官黑數”——一些人只是因為犯罪金額達不到起刑點,而仍然逍遙法外,甚至繼續在貪。而這些人的行為又“鼓舞”更多的人去貪。一句話,“查大放小”的結果只能是:未達到立案標準的貪官們在“沒事偷著樂”。
所以說,依靠提高腐敗犯罪起刑點的辦法,不能震懾貪官,更不能遏制腐敗。起刑點或者說立案標準如何定,這有待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研究,有待專家學者們探討。但有一點必須明確,就是對腐敗特別是腐敗犯罪的認定標準,是越嚴格越好,而不是一味地遷就。如果執法底線后退一小步,貪官貪婪的欲望和腐敗的行為就會前進一大步。事實的確無情地說明了這一點。
文章認為,對腐敗現象,不論是公共部門,還是社會公眾,正確的態度只能是“零容忍”。不要說是犯罪,就是國家公職人員占了公家一丁點兒便宜(如從單位拿回家一支筆,自己買件內衣開成辦公用品的發票拿到單位報銷、公車私用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一丁點兒東西(如一條煙、一瓶酒等),全社會都群起而攻之,或批評曝光,或將其撤職開除,使其無地自容,甚至罰得他傾家蕩產,你看他還敢不敢腐敗!
據傳,某國一高官因為用公款買了件衣服,被媒體曝光,結果被迫辭職。而在中國,目前這是不可能的。什么時候可能呢?對腐敗犯罪不再“查大放小”時,當執法的底線不再后退時,對腐敗的認定標準制定得更加嚴格時,當全社會對腐敗“零容忍”時。我想,這并非癡人說夢——因為我們懲治和預防腐敗的體系正在建立健全,法網也正在越織越緊密。(王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