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6日電 今天上午舉行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按照這一《決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將于2008年1月選出;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在農民工比較集中的省、直轄市,應有農民工代表。
這一《決定》全文如下——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決定如下:
一、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與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相同。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6人,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2人,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
四、臺灣省暫時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臺灣省籍同胞中選出。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依法應選的其余名額予以保留。
五、中國人民解放軍應選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65人。
六、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應占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人。
七、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選歸僑代表35人。
八、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22%。
九、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來自一線的工人和農民代表人數應高于上一屆。在農民工比較集中的省、直轄市,應有農民工代表。
十、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于2008年1月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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