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報告中“寬嚴相濟”仍是引人注目的亮點,代表委員們認為,“寬嚴相濟”無疑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明智之舉,然而,怎么做才算“寬嚴相濟”,卻遠未形成共識——
我們需要怎樣的“寬嚴相濟”
在今年的“兩高”報告中,“寬嚴相濟”仍是引人注目的亮點。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指出,五年來,檢察機關“堅持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區別對待、注重效果。對涉嫌犯罪但無逮捕必要的,決定不批準逮捕149007人;對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決定不起訴73529人”。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報告中透露,五年來,法院依法宣告1.4萬名刑事被告人無罪。
站在宏觀角度,將“寬嚴相濟”作為現階段的刑事政策,無疑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明智之舉,沒有人會反對。然而,從微觀的操作層面,怎么做才算“寬嚴相濟”,卻遠未形成共識。
“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應該明確寬在何處,嚴在何方,嚴防司法實踐中模糊辦案,避免隨意性和片面性。”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劉白駒的話,道出不少人的心聲。
“弒父的兒子”和“捂死妹妹的姐姐”
最近,兩起案件引起廣泛爭議。對被告人的判決,是體現了寬嚴相濟還是對寬嚴相濟的背離,更是眾說紛紜。
一起案件發生在吉林:鎮賚縣農民楊立酒后與父親楊柏清發生爭吵,楊立用茶杯、罐頭瓶、磚塊等物品擊打楊柏清頭部致死,事后把尸體拖到自家驢圈,對外謊稱楊柏清被驢踢死了。
白城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楊立死刑,白城市檢察院提起抗訴,理由是“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激化引發的,和發生在社會上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有區別,法院量刑畸重”。吉林省高級法院支持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改判楊立死緩。對此,吉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所長于曉光頗感欣慰:“以前檢察機關多是抗輕不抗重,這次因一審量刑畸重抗訴,檢察機關真正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并非都是叫好聲。夏光明在《檢察日報》撰文,認為輕判弒父逆子,“是對寬嚴相濟政策的曲解”,“寬嚴相濟,既要注意法律效果,又要考慮社會效果,并非不問緣由地一律從輕。從本案的有關事實來看,從輕判處既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也不會帶來良好的社會效果。”
而最近,圍繞發生在四川省彭州市的“姐姐捂死妹妹”事件,更讓我們看到對于“寬嚴相濟”的理解,人們有怎樣的分歧。
妹妹涓涓(化名)患病痛不欲生,也讓家人、鄰居深受其害,姐姐婷婷(化名)為了讓妹妹“解脫”竟然將妹妹捂死。彭州市法院對本案的一審判決是:婷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如此輕緩的判決,引發巨大爭議。贊成者認為,這是對寬嚴相濟政策的貫徹,更多的人則表示質疑:“因為妹妹有病,把她捂死就可以判得如此輕緩,是不是說對這部分的生命,保護的力度可以小一些呢?”
日前,彭州市檢察院以量刑畸輕為由提起抗訴。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且不論誰對誰錯,社會上的爭議、檢法兩家認識上都說明,對寬嚴相濟,人們遠未形成共識。”
2008,要特赦嗎
2007年12月13日,《南方周末》發表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仁文的文章《2008,能否成為中國特赦年?》。作者列舉了特赦的理由,其中一條是“為了實現寬嚴相濟”:“隨著國家建設和諧社會,刑事政策領域也提出了‘寬嚴相濟’的命題。所謂‘寬嚴相濟’,在當前的主要時代意義是‘以寬濟嚴’。為了實現‘以寬濟嚴’,激活我國憲法中的特赦制度,應該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文章發表后,引起強烈反響。2008年1月2日,封力強在《檢察日報》發表文章,提出反對意見。他認為,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為實行特赦的依據,根源在于對寬嚴相濟的片面理解:“寬嚴相濟包括‘以寬濟嚴’和‘以嚴濟寬’兩個不可或缺的方面。論者只看到‘國家政治生活中也喜事不斷’,卻沒有看到近年來我國的犯罪率在逐年攀升,惡性刑事案件層出不斷”,因而“得出的結論也不可能是正確的”。
正在召開的兩會上,該不該特赦的話題,同樣成為議論的焦點。重慶市發改委副主任吳剛委員提出《關于建國60周年大慶之際進行大赦的建議》,廣東省政協主席陳紹基委員也建議,在2008年國家對輕微犯罪者實施特赦。
然而,他們的建議受到不少人的反對。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長鐘曉渝代表認為,是否實行特赦,應考慮現階段社會治安狀況,以及特赦是否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吉林省高級法院院長張文顯代表表示,提大赦不合時宜。“我們國家還處在犯罪高發期,此時實行大赦,會給社會犯罪分子一個錯誤的信號,這不利于整治社會治安。”
寬嚴相濟是否會導致“彈性刑罰”
“什么叫寬嚴相濟?我覺得這里有問題。相似的犯罪行為有些判得重有些判得輕這本身不太好。”在廣東團一次討論會上,一位人大代表說。劉紹勇代表當即插話:“古代也講‘恩威并施寬嚴相濟’,這樣表述應該沒有問題。”
除了表述上的爭議,更多代表則表示了對“寬嚴相濟”是否會導致“彈性刑罰”的擔心:“特定犯罪行為在量刑上有一定的空間,但如果什么時候該寬、什么時候該嚴不明確,就會導致執法上的彈性。”
上述擔心,早在“寬嚴相濟”提出之初就有人提出過。事實上,我國刑法規定的基本是相對確定的法定刑,刑種的跨度和刑期的幅度都很大。根據案件事實和被告人不同情況,在法定刑限度內決定適用的刑罰,是司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體現,也是貫徹刑罰個別化的需要。所以,有沒有“寬嚴相濟”,“彈性刑罰”都是一個事實。而“寬嚴相濟”的提出和貫徹,正是為了保證“彈性刑罰”運行在正確的軌道上。
當然,貫徹“寬嚴相濟”政策中,也的確出現了一些值得警覺的苗頭。對一些地方出現的“過寬”傾向,江蘇省常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李樂平很是擔心。他介紹,有一種觀點認為,多年來“嚴打”實踐證明,單靠嚴厲打擊犯罪并不能使社會治安得到明顯好轉,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為了徹底改變以往從嚴的政策,所以,寬嚴相濟的立足點就是“寬”,就是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這種觀念蔓延的后果,必然是會讓本該重處的犯罪被從輕發落,這是對寬嚴相濟的背離。”(作者: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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