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副院長:中國公民有自由表達意愿的權利
2008年03月15日 22:28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網北京3月15日電 (記者 李佳佳)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今日在兩會新聞中心接受中外媒體集體采訪時表示,中國憲法對公民權利做了共計二十幾項明確規定,其中就包括公民的言論自由。
在回答外國媒體關于中國人民言論自由的問題時,張軍指出,中國公民在法律制度的規范下有自由表達自己意愿的權利,這是毫無疑問的,包括向政府提出建議、向國家提出有關批評意見,受到憲法和法律充分的保障。
他說,包括批評奧運的情況,包括講述自己在生活中、工作中的怨氣,發發牢騷,沒有任何問題,肯定會受到法律保護。
張軍強調,全中國人民都深切體會到這樣一種行使權利的自由。言論自由受法律保護,并不是說隨便侮辱他人、誹謗他人就不受法律監督。如果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名譽權,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侮辱誹謗,情節嚴重的是公訴案件,如果情節不嚴重,起訴是不會按犯罪處理的。完
【編輯:邱觀史】
專題網站:2008中國“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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