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和免除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其他重要工作人員(統稱“領導人員”)的一項重要職權,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體現,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證,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特點之一。
選舉任免的人員范圍和方式
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對國家機關主要領導人員的選舉任免權,是國家政權人民性的重要體現。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當家作主,最根本的是掌握國家權力。凡行使國家權力、負責管理涉及人民切身權益的機關,只有經過人民授權,由人民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產生,才能體現人民當家作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所組成的,是人民的代表機關,各級人大常委會是本級人大的常設機關,由人大及其常委會掌握對國家機關主要領導人員的選舉任免權,充分體現了國家政權的人民性,表明各國家機關所行使的權力都是人民授權的,因此,必須為人民謀利益,向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哪些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應由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免?由于各級國家政權機構的設置有所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全國人大有權選舉和罷免的范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即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法院院長和最高檢察院檢察長;全國人大有權決定任命和罷免的范圍是: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人民銀行行長,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織人員(即副主席和委員)。
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任免的范圍是:國務院各部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人民銀行行長,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即副主席和委員),最高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最高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批準任命和免職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檢察長,駐外全權代表,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選舉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程序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選舉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程序,包括推薦候選人、討論確定正式候選人、投票選舉等幾個步驟。
一、提名推薦候選人的方式
根據有關規定,全國人大進行選舉時,由主席團提名推薦候選人,代表不進行聯名推薦候選人。實踐中,主席團都是根據中共中央的建議提出候選人名單的。這是因為,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是國家的領導力量。堅持黨的領導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必須堅持黨管干部,即黨要培養、選拔并向國家機關推薦重要干部,從而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能夠通過這些干部得到貫徹實施。
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地方人大進行選舉時,候選人的提出有兩種方式:一是主席團提名。這是1979年地方組織法新增加規定的內容。二是代表聯名提名。
二、討論確定正式候選人
主席團和代表聯名提出的候選人,由主席團匯總后印發全體代表進行討論、醞釀,根據討論、醞釀情況確定正式候選人。
1.代表的討論醞釀
不論是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還是代表聯名提名的候選人,都是初步候選人,不能直接成為正式候選人。為了使代表對候選人有較充分的了解,避免投票的盲目性,保證選舉的民主性,初步候選人名單必須提交全體代表進行討論、醞釀。代表的討論、醞釀,通常采取代表小組會議或者代表全體會議的形式。代表討論、醞釀候選人時,如果要求提名人進一步介紹候選人的情況,提名人應當如實介紹。
2.正式候選人的差額比例
差額選舉,即候選人數應當多于應選人數,是我國選舉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所采取的一個重要舉措。差額選舉既適用于人大代表選舉,又適用于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選舉。
關于全國人大的差額選舉,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從1988年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開始,每屆全國人大換屆選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時,都實行差額選舉。七屆常委會組成人員155人,其中應選委員135人,差額9人,差額比例為6.6%。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差額比例提高為7%,差額12名。全國人大選舉其他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均不實行差額選舉。
3.正式候選人的確定
根據地方組織法規定,地方人大進行選舉時,初步候選人名單經過代表討論、醞釀后,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有兩種辦法:一是如果主席團和代表聯名提名推薦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將所有候選人全部列入正式候選人名單。二是如果主席團和代表聯名提名推薦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組織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全國人大進行選舉時,初步候選人名單都是主席團根據中共中央的推薦提出的,因此,經代表討論、醞釀后,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直接列入正式候選人名單。
投票選舉
正式候選人名單確定后,由主席團提交代表投票選舉。投票選舉采取召開全體會議的形式進行。
1.推選監票人、計票人
各級人大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投票選舉前,需先推薦產生總監票人、監票人和計票人。總監票人、監票人、計票人由主席團提名,交各代表團討論、醞釀。各代表團沒有表示異議的,即由主席團在大會全體會議上予以宣布。總監票人、監票人通常由代表擔任,計票人通常由大會工作人員擔任。
監票人的職責是監督整個投票、計票過程,確認整個投票是否有效,對選票是否有效作出裁決,向主席團報告投票情況和計票結果等。計票人的職責是發放選票、統計收回選票數量、統計候選人得票數等。
2.投票方式
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所謂無記名投票,是指投票人通過選票表明對候選人的態度,但不在選票上注明投票人姓名的一種選舉方式。
代表投票選舉時,對正式候選人名單上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另選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選民,也可以棄權。
3.當選的法定票數
根據法律規定,各級人大選舉,均需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這里的“全體代表”,不是指法定的代表名額,而是指實有代表名額,既包括因請假、依法被暫停履行代表職務等未參加會議的代表數量,也包括參加會議但未參加投票的代表。也就是說,在各級人大選舉中,是實行絕對多數當選原則,而不是以到會代表的簡單多數當選。如果投票結果出現獲得過半數的候選人數超過應選名額,則以得票多的候選人當選。
(陳斯喜 作者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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